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網路加入Line號稱「減肥老師」之帳號,對方持續將商品寄出要求當事人取件,並以每次一萬至五萬元不等之高額款項作為條件。當事人明確告知對方無力負擔鉅額消費,對方則稱因當事人未幫忙完成方案導致其無法晉升,進而提出違約金要求。當事人已向警方報案,對方則威脅稱公司法務部將提告。
事隔兩個月後,對方再度透過Line傳送訊息,以「個人信用檔案未完成」、「欠費導致信用出現不良記錄」、「出行坐飛機貸款辦卡都會受到影響」等話術繼續威脅。當事人詢問是否應理會此類恐嚇訊息。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所稱「信用檔案欠費」、「信用紀錄不良」、「無法搭飛機」等威脅,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據?
- 對方持續發送威脅訊息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恐嚇罪或其他犯罪?
- 當事人已報警後對方仍繼續騷擾,應採取何種法律行動?
- 對方所稱之「違約金」請求,是否有任何法律效力?
- 當事人收到此類訊息,應如何正確回應?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必須明確指出,對方所稱之「信用檔案欠費」、「信用紀錄不良」、「無法搭飛機、貸款、辦卡」等說法,在台灣法律體系中完全不存在此等機制。台灣之信用評分系統(由聯合徵信中心管理)記錄的是金融機構之借貸往來紀錄,私人商業糾紛不會影響個人信用評分,更不會影響搭乘飛機之權利。對方之威脅話術純屬捏造,毫無事實根據,目的係利用被害人對信用問題之恐懼來達到詐財目的。
就刑事責任分析,對方之行為已涉及多項刑事犯罪。以「信用受損」等不實之惡害通知恐嚇當事人,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不法手段使當事人交付財物,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嚴重者,以恐嚇方式要求當事人給付違約金,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對方所稱違約金之法律效力,本案中不存在任何有效之法律契約。對方以詐騙手法誘使當事人消費,消費行為本身即建立在詐欺之基礎上,依民法第92條,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得撤銷。在此情況下,不存在有效契約,對方更無從主張任何違約金,其威脅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當事人已向警方報案,此為正確做法。對方在當事人報警後仍持續騷擾,不僅顯示其膽大妄為,也進一步證明其惡意,當事人應將每次騷擾訊息均截圖保存,作為補強告訴證據。繼續騷擾之行為亦可另行提出恐嚇、妨害安寧之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之威脅完全無法律依據,所稱信用紀錄受損等說法純屬捏造。對方之行為已構成恐嚇及詐欺等刑事犯罪,當事人無須理會任何威脅,應持續配合警方調查並蒐集證據。
- 切勿回應對方之任何訊息,更不得支付任何款項,否則只會鼓勵對方持續騷擾並擴大損失。
- 截圖保存對方所有威脅訊息(包括本次「信用檔案」相關訊息),作為刑事告訴之補強證據。
- 持保存之新訊息截圖,前往警察局補充先前之報案資料,加重對方恐嚇取財之罪責。
- 向檢察署提出詐欺罪及恐嚇取財罪之正式刑事告訴,以加速司法程序。
- 若日後收到任何法院傳票,立即委請律師應訴,切勿自行與對方私下談判。
- 可撥打165反詐欺諮詢專線,由專業人員提供進一步協助及建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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