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2023年9月16日前往醫美診所,諮詢膠原蛋白針及玻尿酸針等微整形療程。諮詢過程中,當事人明確詢問療程副作用,但醫師與諮詢師僅表示療程立即見效、最多有輕微瘀青,未告知其他風險。在諮詢師強力推銷下,當事人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新台幣18萬元購買VIP會員,但診所在收款後既未提供書面合約,亦未要求當事人簽署任何電子合約。
事後當事人自行查詢發現,該療程潛在副作用甚多,失敗案例包含臉部凹凸不平乃至注射導致失明等嚴重後果。當事人感到後悔且不敢進行療程,希望申請契約終止並要求全額退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醫美診所未告知療程重大副作用(含失明風險),是否違反醫療法之告知義務?
- 診所未提供書面或電子合約即收款,是否違法並有利於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
- 消費者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行使七日解除權?七日期限如何計算?
- 未使用任何療程之情形下,消費者可否請求全額退款?
- 應優先透過何種管道向診所主張退款?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或訪問交易消費者七日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廣告及說明書內容構成契約內容
- 醫療法第63條 — 醫師施行手術前應充分告知並取得書面同意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詐欺或隱匿重要資訊所為意思表示得撤銷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之義務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條款無效
四、法律分析
就七日解除權之適用,本案之消費情境(在實體診所由諮詢師主動推銷並當場付款),若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訪問買賣」之定義,消費者得依第19條行使七日無條件解除權。醫美VIP會員涉及預付型服務,消費者於未實際使用任何療程之情況下,行使解除權具有高度正當性。七日期限自簽約(或付款)翌日起算,事發次日即為行使解除權之最佳時機,消費者應立即以書面或存證信函通知診所。
就未提供書面合約之違法性,醫療法第63條明定醫師施行手術前須充分告知並取得書面同意,醫美注射療程亦屬其規範範疇。診所收取高額費用卻未簽署任何書面合約,不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要求,亦可能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此一情事不僅構成業者之違法行為,在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時,更有利於消費者主張其意思表示並非完整、充分資訊下所為之自由決定。
就未告知重大副作用之法律效果,診所未告知玻尿酸注射可能導致失明等重大副作用,已違反其對消費者之資訊提供義務,亦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業者說明內容構成契約內容)之問題。消費者因未獲充分資訊而陷於錯誤,此屬民法第92條「被詐欺」或「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當事人得依法撤銷意思表示,使契約自始無效,並要求返還全額費用。
由於本案尚未進行任何療程,消費者主張全額退款有充分法律依據,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費用。若診所拒絕退款,建議同時向衛生主管機關(衛生局)舉發診所違反醫療法之行為,以增加談判籌碼。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診所未盡告知義務、未提供書面合約即收取18萬元,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消費者有充分法律依據主張契約解除並請求全額退款,且行動愈快(七日內)愈為有利。
- 立即(事發七日內)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均可留存紀錄)通知診所,明確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行使七日解除權,要求退還全額18萬元。
- 保留所有轉帳紀錄及付款憑證,作為已付款之證明。
- 記錄診所未提供任何書面合約之事實,若有任何諮詢紀錄或收據,一併留存。
- 同時向衛生局舉發診所違反醫療法(未告知重大風險、未取得書面同意)之行為,以行政管道施壓。
-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請求介入調解。
- 若診所拒絕退款,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委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若認為診所之推銷行為構成詐欺,亦可考慮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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