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某美容中心被推銷一個三年每月3,500元之美容服務方案,並當場簽約。業者隨後說明可升級至每月5,000元方案,享有更多服務及機器,當事人誤以為是將金額提升至5,000元(即更改原始方案),因此表示同意。事後當事人發現,業者實際上是讓其再簽訂一份每月5,000元之獨立合約,而非調整原方案,等同承擔兩份合約。
隔天當事人電話聯繫業者要求退費,業者表示已無法退費。當事人目前已繳納近7期的5,000元方案費用,並購買多件價格逾千元之保養品,部分已開封使用,部分尚未開封。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解約退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以「升級」之名誘使消費者簽訂第二份合約,是否構成詐欺或誤導?
- 消費者當天即反悔要求退費,業者拒絕是否合法?
- 美容服務合約屬繼續性服務,消費者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解除合約?
- 已繳納7期費用及購買保養品(部分已開封),退費之範圍如何計算?
- 合約中若有「已購不退」之條款,是否有效?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92條 — 因詐欺或脅迫所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條款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 —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之保障
- 美容美髮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主管機關頒布之消費者保護規範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義務
-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 消費申訴程序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在於業者以「升級」之方式誘使消費者簽訂第二份合約,造成消費者誤解契約內容之真正性質。依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受誤導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若業者刻意以含糊之說詞掩蓋追加簽約之性質,使消費者在不知情情況下簽訂第二份合約,即可能構成詐欺。當事人得於知悉後一年內(自知悉詐欺時起),以書面向業者撤銷第二份合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已繳費用。
就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之審閱期間問題,美容服務屬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業者應給予消費者合理之審閱期間(至少5至30日不等,依主管機關規定而異)。若業者在當場要求消費者立即簽約,違反審閱期間之規定,該合約條款可能不構成契約內容,消費者可主張無拘束力。
美容服務業依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告之「美容美體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不得記載消費者不得解除契約或不得退費之條款。因此,合約中若有「已購不退」或「不得解約」之條款,依法無效。消費者得於任何時間提出解約,業者應依已使用之比例計算合理對價後退還剩餘款項。
就已購買之保養品,未開封部分消費者可主張退貨;已開封部分則視實際使用程度扣除合理費用後請求退款。若業者拒絕接受退貨,消費者可向行政機關申訴,要求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履行退費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以誤導方式使消費者追加簽約,違反民法誠信原則及消費者保護相關規定,消費者有充分之法律依據主張撤銷或解除合約並請求退款,業者不得以合約中「不退費」條款為抗辯。
-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業者正式主張撤銷第二份合約之意思表示,並要求退還已繳之全部費用。
- 向業者提出解除第一份合約之通知,要求依已使用比例計算,退還剩餘之預付費用。
- 將未開封之保養品連同書面退貨通知一併退還業者,要求全額退款。
-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說明業者誤導消費者追加簽約之情況,請求行政介入。
- 蒐集業者推銷時之說法紀錄(如通話錄音或文字訊息),作為主張詐欺撤銷之重要佐證。
- 若業者持續拒絕退款,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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