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約的寵物攝影可以要求退費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看到某寵物攝影業者之網路廣告推出特價活動後即進行預約並付款,事後發現該活動僅限平日拍攝,因時間無法配合而欲要求退款。業者表示無法退費,僅於訊息中告知「下訂無法退款」之規定。雙方並未簽署正式書面契約,業者僅填寫預約單且拍攝日期尚未確定,距付款日未超過七日。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透過網路廣告預約並付款之寵物攝影服務,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通訊交易?
  • 業者僅以訊息告知「下訂無法退款」,該約定能否排除消費者之法定七日猶豫期?
  • 服務尚未提供且日期未確定之情況下,消費者是否享有無條件解除契約之權利?
  • 未簽署正式書面契約是否影響消費者之退款請求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係透過瀏覽網路廣告後以線上方式預約並付款,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所定義之「通訊交易」——即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之情況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因此,當事人享有消保法第19條所賦予之七日猶豫期解除權。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明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本案服務尚未提供,且距付款日未超過七日,當事人之解除權更無疑問。至於業者僅以訊息告知「下訂無法退款」,此一約定違反消保法第19條之強制規定,依消保法第19條第4項,業者不得以特約排除消費者之解除權,故該約定無效。

需注意的是,消保法第19條之1確實列舉若干通訊交易解除權之例外,包括易於腐敗商品、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惟寵物攝影服務並不屬於上述例外情形。此外,未簽署正式書面契約並不影響消費者之權利,反而更加強化消費者之保護地位,因為業者未盡充分告知義務。實務上,臺灣消費者保護官對此類案件多裁定業者應予退款。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屬通訊交易,當事人於付款後七日內享有無條件解除契約之權利。業者以訊息告知「不可退款」之約定違反消保法強制規定而無效,當事人有權請求全額退款。

  1. 立即以書面方式(訊息或電子郵件)向業者表示解除契約並請求退款,保留發送紀錄。
  2. 明確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作為解除契約之法律依據。
  3. 保留所有交易紀錄,包括廣告截圖、付款憑證、對話紀錄及預約單。
  4. 若業者仍拒絕退款,可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
  5. 必要時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依消保法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6. 日後網路購物前應詳閱服務條件,確認時間、地點等限制條件後再行付款。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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