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貸款強碰件,兩家都要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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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資金需求,同時向三家融資代辦公司提出貸款申請,其中一家已成功送件。然而,另外兩家代辦公司隨後通知當事人,表示因同時申請多家融資機構造成「強碰件」,依委辦合約書約定,未成功申請之情形須支付違約金。當事人對於是否應支付該兩家代辦公司所主張之違約金感到疑慮,希望了解自身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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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融資代辦公司之委辦合約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定型化契約?
  • 合約中關於「強碰件須支付違約金」之條款,是否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得主張無效?
  • 代辦公司是否已善盡告知義務,使當事人充分理解強碰件之限制與違約金風險?
  • 違約金之金額是否過高,當事人得否依民法請求酌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融資代辦公司所使用之委辦合約書,通常屬於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消費者在簽約時往往難以逐條審閱或修改條款內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若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該條款無效。所謂「強碰件須支付違約金」之約定,若代辦公司未在簽約前以合理方式向消費者充分說明此一限制,且消費者對於多家同時申請可能造成之後果欠缺認識,則該條款之拘束力即有疑義。

再者,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若有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或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等情形,且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融資代辦公司以消費者同時申請多家為由,主張未成功案件亦須支付違約金,形同消費者無論是否獲得服務成果均須付費,此等安排是否合理,實務上法院多會審酌雙方利益衡平。

此外,縱使違約金條款有效,消費者仍得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揭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等情形綜合判斷。代辦公司若無法具體舉證其因強碰件所受之實際損害,法院有權大幅酌減違約金額度。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融資代辦公司之強碰件違約金條款若屬定型化契約且未充分告知,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主張該條款無效。即便條款有效,仍可依民法第252條請求酌減違約金。

  1. 先檢視所簽署之委辦合約書全文,確認違約金條款之具體內容與金額計算方式。
  2. 蒐集與代辦公司之通話紀錄、訊息紀錄等,作為代辦公司未善盡告知義務之證據。
  3.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兩家代辦公司表示拒絕支付違約金,並援引消保法第12條主張條款無效。
  4. 向各地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
  5. 如代辦公司堅持請求,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6. 若進入訴訟階段,應委任律師協助主張違約金過高並請求酌減。
  7. 日後申辦融資貸款前,應詳閱合約條款,避免同時委託多家代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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