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社群平台向賣家購買一台二手電動代步車,交易前特別詢問商品是否有傷痕,賣家回覆表示沒有。商品以宅配方式送達後,當事人發現車體有明顯摔傷痕跡,外觀損傷嚴重,隨即拍照傳送給賣家存證。使用過程中又發現內部零件異常,車輛無法穩定停放且會不受控制地偏移,經依賣家指示進行校準及回復原廠設置後問題仍未改善。當事人再次詢問賣家商品是否曾摔落,賣家未予正面回覆。自收貨至提出問題已過三天,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可要求全額退費、正常使用之輕微折損是否需負擔費用,以及賣家未如實告知是否構成故意隱瞞。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二手商品之瑕疵擔保責任是否適用?賣家是否應就商品瑕疵負擔保責任?
- 賣家於交易前保證商品無傷痕,是否構成故意不告知瑕疵(民法第360條)?
- 買受人已使用商品數日,是否影響解除契約之權利?
- 正常使用所致之折損,買受人是否負有補償義務?
- 透過社群平台進行之私人二手交易,消費者保護法是否適用?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民法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9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四、法律分析
本案雖屬二手商品交易,但依民法第354條,出賣人仍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減少價值或通常效用之瑕疵。二手商品雖可能有合理使用痕跡,但本案賣家於交易前明確表示商品「沒有傷痕」,此等陳述已構成對商品品質之保證。收貨後發現商品有嚴重摔傷痕跡且功能異常(無法穩定停放、不受控偏移),顯然與賣家保證之品質不符,且已嚴重減少商品之通常效用。
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反面解釋,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不知有瑕疵,且已事先詢問確認,並無重大過失,故賣家不得免除瑕疵擔保責任。更重要的是,賣家對於買受人兩次詢問商品是否有摔傷均未正面回覆,極可能構成民法第360條所定之「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買受人除得解除契約外,尚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關於使用數日是否影響退貨權利,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應於發見瑕疵後六個月內行使解除權。本案當事人收貨後三天即發現瑕疵並告知賣家,時間上並無遲延。至於正常使用所產生之輕微折損,因商品本身即有重大瑕疵(功能異常),且係在測試商品功能之過程中產生,買受人並無負擔折損費用之義務。
須注意的是,本案係透過社群平台進行之私人間二手交易,若賣家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企業經營者」,則消費者保護法之七天鑑賞期規定可能不適用。但買受人仍可依民法之瑕疵擔保規定主張權利,保障程度並不因此減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保證商品無傷痕但實際存在嚴重瑕疵且功能異常,已構成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有權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款,且正常使用之輕微折損無需負擔費用。
- 立即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訊息)正式通知賣家解除買賣契約,明確表達退貨退款之意。
- 完整保留所有對話紀錄,特別是賣家聲稱商品無傷痕之訊息截圖,作為賣家保證品質之證據。
- 保存商品瑕疵之照片及影片(包括外觀損傷及功能異常之錄影),作為瑕疵存在之佐證。
- 保留物流寄送單據及付款紀錄,證明交易之存在及金額。
- 正常使用數日所生之輕微折損,因商品本身即有重大瑕疵,無需額外負擔折損費用,可據理拒絕賣家不合理之扣款要求。
- 若賣家拒絕退款,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金額大小可選擇小額訴訟程序)。
- 因賣家涉嫌故意隱瞞瑕疵,除退款外亦可依民法第360條主張損害賠償(包括運費等額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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