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不給尾款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賣方)透過通訊軟體與買方約定出售改裝品,總價新臺幣五千元,買方先行支付一千元訂金,約定安裝完成後再付清尾款四千元。改裝品由當事人委託某店家暫放,待買方前來安裝。安裝過程中,店家亦曾向買方確認安裝費用。然而,買方安裝完畢後僅支付安裝費用,拒絕給付改裝品之尾款,以當事人先前口誤報錯安裝價格為由,主張安裝費用已包含改裝品費用,此後不讀不回訊息。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雙方透過通訊軟體之對話是否足以證明改裝品買賣契約之成立及價金之約定?
  • 賣方口誤報錯安裝價格,是否影響改裝品買賣契約之效力?
  • 買方以安裝費用包含改裝品費用為由拒付尾款,是否有法律依據?
  • 賣方對買方拒付尾款之行為,得採取何種法律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改裝品之買賣契約糾紛。依民法第345條,買賣契約因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而成立。當事人(賣方)與買方透過通訊軟體就改裝品之買賣達成合意,約定價金為五千元,買方並已支付訂金一千元,買賣契約已然成立。買方主動提出先付訂金、安裝完再付尾款之付款方式,更可佐證其確已同意改裝品之買賣價金。

買方以賣方口誤報錯安裝價格為由,主張安裝費用包含改裝品費用,此一抗辯於法律上難以成立。改裝品之買賣與安裝服務係屬不同之法律關係,賣方雖曾口誤安裝價格,但安裝店家已另行向買方確認正確之安裝費用。依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時,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此僅賦予表意人(即口誤之賣方)撤銷權,買方不得援引賣方之口誤主張買賣契約之價金已變更或已包含於安裝費用中。

賣方已交付改裝品並完成安裝,買方依民法第367條有給付價金之義務。買方安裝完畢後拒付尾款且不讀不回訊息,已構成給付遲延。賣方得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買方於一定期限內付清尾款四千元及遲延利息,若買方仍不付款,賣方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因金額不大,亦可考慮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標的金額十萬元以下),程序較為簡便快速。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買方支付訂金之轉帳紀錄等均為重要證據,應妥善保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改裝品買賣契約已成立,買方有給付尾款之義務。買方以賣方口誤安裝價格為由拒付改裝品費用,缺乏法律依據。賣方得透過法律途徑追討尾款。

  1. 截圖保存通訊軟體上雙方關於價格約定、訂金支付及買方拒付尾款之完整對話紀錄。
  2. 保留買方支付訂金一千元之匯款或轉帳紀錄作為契約成立之證據。
  3. 請安裝店家出具書面說明,證明安裝費用與改裝品費用係分開計價。
  4. 以存證信函催告買方於收函後七日內付清尾款四千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5. 若催告後仍未付款,向管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程序簡便且費用低廉。
  6. 若買方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可轉為小額訴訟程序,請求法院判決給付。
  7. 諮詢律師評估是否另行主張買方構成不當得利或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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