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路上被推銷人員以贈品及問卷為由引入店家,經推銷後購買了兩瓶洗面乳及一瓶抗痘精華。回家後發現洗面乳標示可使用八至十個月,但保存期限僅剩四個月;使用抗痘精華後臉部出現刺痛感。當事人希望退貨,惟一瓶洗面乳及抗痘精華已拆封使用一次,目前尚在七日鑑賞期內,欲了解是否仍可主張退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路邊被推銷引入店內購買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訪問交易」?
- 訪問交易之七日解約權是否因商品已拆封使用而受限制?
- 商品保存期限與賣方宣稱之使用期間不符,是否另構成物之瑕疵?
- 使用保養品後皮膚出現刺痛反應,消費者得否主張商品不符安全標準?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 — 訪問交易之定義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訪問交易七日解約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 — 解約後雙方回復原狀義務
-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 商品安全性之要求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廣告內容真實義務
- 民法第354條 — 物之瑕疵擔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先應釐清交易性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訪問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消費關係。當事人在路上被推銷人員主動搭訕引入店家,非出於自身主動前往消費之意願,性質上符合訪問交易之要件。實務上,法院多認定此類於街頭被推銷人員攔截引入店家之交易模式屬於訪問交易。
既然構成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同條第2項特別強調,訪問交易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因此,即使商品已拆封使用,消費者仍享有七日無條件解約權,業者不得以已拆封為由拒絕退貨。此與通訊交易中部分商品經主管機關公告得排除七日解約權之規定不同,訪問交易之解約權保障更為完整。
此外,商品本身亦存在問題。賣方宣稱洗面乳可使用八至十個月,但保存期限僅剩四個月,兩者矛盾,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廣告不實。抗痘精華使用後致臉部刺痛,若產品品質或成分有安全疑慮,消費者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主張商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當事人應儘速於七日期限內向業者表明解約退貨之意思,以確保權利之行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屬訪問交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享有七日無條件解約權,即使商品已拆封使用亦不影響此權利。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退貨退款。
- 立即以書面或存證信函通知業者行使七日解約權,載明購買日期、商品名稱及解約意思。
- 保留購買收據、商品照片(含保存期限標示)及使用後皮膚異常之照片紀錄。
- 將未使用之商品及已拆封商品一併準備退回,依法業者不得拒絕。
- 若業者拒絕退貨,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
- 如使用後皮膚受損,可至皮膚科就診取得診斷證明,作為日後求償之證據。
- 考量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舉該保養品之品質及安全疑慮。
- 注意七日期限之計算係自收受商品之翌日起算,應儘速於期限內完成解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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