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課程超過猶豫期解約爭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某線上學習平台之課程,簽約時業務人員告知有「獎學金」制度,但未明確說明獎學金合約之具體條件。當事人事後欲查閱合約內容,因簽約方式為透過通訊軟體以照片簽署,合約連結已過期無法開啟,經詢問業務及助教,花費約11天才獲知獎學金條件(須將所有課程看到80%)。業務人員銷售時聲稱每週花6至9小時約兩週即可完成,但實際課程總時數遠超此估計,且中途亦曾發生系統故障無法觀看課程之情形。當事人認為課程內容及時間與業務說明嚴重不符,雖已超過14天猶豫期,仍想尋求解約之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務人員就課程所需時間之不實陳述,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上之廣告不實或民法上之詐欺?
  • 超過14天猶豫期後,消費者是否仍有其他法律依據得主張解約?
  • 合約以通訊軟體照片方式簽署且事後無法查閱,是否影響契約效力?
  • 課程平台系統故障導致無法觀看,業者應負何種責任?
  • 獎學金條件之告知延遲(11天),是否違反消費者之知情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雖已超過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定之七日猶豫期,但消費者仍有其他法律途徑可資主張。首先,業務人員銷售時聲稱每週花6至9小時、約兩週即可完成課程,惟實際課程總時數遠超此說明,此不實陳述已足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為簽約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撤銷權之行使期間為發現詐欺後一年內。

其次,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業務人員之口頭說明應視為廣告內容之一部分,課程實際內容與業務說明嚴重不符,構成廣告不實。再者,合約採通訊軟體照片簽署方式且事後無法開啟查閱,顯然未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之規定。

此外,獎學金條件之詢問花費11天始獲答覆,顯示業者之客服體系有嚴重缺陷,加上系統故障導致課程無法觀看,構成民法第227條之不完全給付。綜合以上各點,消費者有充分法律依據主張撤銷意思表示或解除契約,不因已超過14天猶豫期而喪失救濟機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使超過14天猶豫期,當事人仍可依民法詐欺撤銷、廣告不實、未給予合理審閱期等多項法律依據主張解約退費。業者之多項不當行為已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

  1. 以存證信函向業者表明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並要求全額退費。
  2. 蒐集業務人員關於課程時數說明之對話紀錄、獎學金條件詢問過程之通訊截圖作為證據。
  3. 記錄系統故障無法觀看課程之日期與截圖,作為不完全給付之佐證。
  4.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提出消費申訴,請求調解。
  5. 搜尋其他消費者之類似經歷及評價,作為該業者經營模式系統性問題之證據。
  6. 若業者拒絕退費,可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7. 撤銷權之行使須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為之,應儘速行使權利以免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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