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向某傢俱行訂購客製化沙發,下訂時特別要求店家確認品質無誤後再行送貨。送貨當日當事人即發現品質不良並向送貨人員反映,但被告知須向老闆反應。送貨人員堅持當事人須先付清全額款項方肯離開。後續當事人拆開沙發套發現枕心嚴重發霉髒污,將照片及錄影傳給店家後,店家雖表示會派車更換但遲未聯繫。嗣有不明工廠來電稱當事人要求換新,但事實上從未有人主動聯絡處理,當事人因品質及信用問題提出退貨,卻遭店家指控惡意刁難及恐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訂製沙發枕心發霉髒污是否構成民法上物之瑕疵,消費者得否據此解除契約?
- 消費者於受領商品時已反映品質問題,是否已盡即時通知義務?
- 店家送貨員要求先付全額否則不離開之行為,是否構成強迫交易?
- 消費者向消基會申訴是否構成店家所稱之「恐嚇」?
- 訂製商品是否排除消費者保護法之退貨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沙發枕心發霉髒污,明顯不符合一般消費者對全新訂製傢俱之合理期待,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減少其價值或效用之瑕疵。沙發內部枕心發霉不僅減損商品價值,更有衛生安全疑慮,構成嚴重之物之瑕疵。當事人依民法第359條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全部價金。
就瑕疵通知義務而言,依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瑕疵應即通知出賣人。當事人於收貨當日即已向送貨人員反映品質問題,並於發現枕心發霉後立即拍照錄影通知店家,已盡即時通知義務,不因已付款而喪失瑕疵擔保請求權。至於店家指控消費者「惡意刁難」或「恐嚇」,消費者依法向消費者保護機構申訴係正當行使權利,並非恐嚇行為。
另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訂製商品在通訊交易中可能被排除於七日猶豫期退貨之適用範圍,但本案係實體店面交易(非通訊交易),且退貨原因係商品本身存在重大瑕疵,並非消費者無故反悔,因此應適用民法瑕疵擔保之一般規定。店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亦負有確保商品安全無虞之義務,交付發霉商品顯然違反此項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訂製沙發枕心發霉髒污構成嚴重物之瑕疵,當事人有權依法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款。消費者向消保機構申訴係正當行使權利,店家指控恐嚇並無法律依據。
- 將沙發瑕疵之照片、錄影及與店家之所有對話紀錄完整保存作為證據。
-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店家主張物之瑕疵擔保,限期解除契約並退還全部價金。
-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消費申訴,請求調解。
- 亦可向消基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申請協助調解消費爭議。
- 若調解不成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契約及返還價金。
- 若沙發發霉導致健康受損,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請求損害賠償。
- 注意民法第365條瑕疵擔保請求權之六個月時效,應儘速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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