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商品瑕疵退貨後賣家拒絕退款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購物平台購買一台電風扇,商品送達後發現明顯有使用痕跡,且缺少保固書、說明書及發票等配件,研判係二手或展示品而非全新商品。當事人隨即錄影存證並向平台申請退貨,商品經宅配收回後,賣家卻反指商品有損壞並提出爭議,遲遲不同意退款。當事人質疑賣家以瑕疵品充當新品販售,涉嫌欺騙消費者,且平台客服僅回覆制式訊息未積極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以全新品名義販售疑似二手或展示品,是否構成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行使七日猶豫期退貨權,賣家得否以商品損壞為由拒絕?
  • 賣家所指退回商品損壞之舉證責任應由何方負擔?
  • 購物平台對於賣家販售瑕疵商品是否負有連帶責任?
  • 賣家以瑕疵品充當新品販售,是否另涉刑法詐欺罪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權益保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以退回商品方式解除契約。當事人於收受商品後第二日即發現瑕疵並申請退貨,顯在法定七日猶豫期內,其解除權之行使應屬合法有效。

就商品瑕疵部分,賣家以全新品名義販售但實際商品已有使用痕跡、缺少配件,依民法第354條規定,賣方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商品與賣場描述不符,構成物之瑕疵,買受人依民法第359條得解除契約。至於賣家主張退回商品有損壞,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76號判決意旨,物之瑕疵擔保之舉證責任應由出賣人負擔,賣家須證明該損壞確係消費者所造成,而非商品原有之瑕疵。

此外,賣家明知商品為展示品或二手品卻以新品名義販售,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廣告真實義務,亦有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虞。購物平台作為通訊交易之媒介,若未盡合理之審查及協助義務,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亦可能負有一定程度之連帶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於七日猶豫期內退貨合法有效,賣家應依法退還全部價金。賣家以退回品有損壞為由拒絕退款,須由賣家舉證該損壞非原有瑕疵。以瑕疵品充當新品販售,賣家另涉詐欺及違反消保法之責任。

  1. 保存所有拍攝之開箱錄影、商品瑕疵照片、與賣家及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
  2. 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消費申訴,請求協助調解退款事宜。
  3. 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線上申訴。
  4. 若調解不成立,得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依消保法第19條請求退還價金。
  5. 若認為賣家有詐欺之嫌,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6. 同步向購物平台正式提出書面申訴,要求平台依其服務條款介入處理。
  7. 日後網購建議於收貨時全程錄影開箱過程,以備日後舉證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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