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網路上購買某業者提供之美業行銷線上課程,價格為新臺幣39,800元,業者僅提供轉帳或信用卡之付款連結,並以口頭方式說明課程內容。當事人因業者描述課程種類多樣,誤以為係年度訂閱制費用,如不需要可取消訂閱,然業者嗣後表示付款即無法退費,且訂閱制為另一課程方案。當事人從未使用過該課程,亦未收到任何書面合約或明文退費規定,業者仍堅持拒絕退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該線上課程購買是否屬通訊交易,消費者得否行使七日解除權?
- 業者僅口頭說明課程資訊且未提供書面合約,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告知義務?
- 業者主張「付款即不退費」是否構成定型化契約之不公平條款?
- 消費者因業者資訊不清而產生誤解,得否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契約?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七日內解除契約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 — 通訊交易排除七日解約權之合理例外情形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解釋應有利於消費者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者無效
- 民法第88條 —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得撤銷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 消費爭議之申訴程序
四、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係透過網路購買線上課程,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所定義之「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雖同法第19條之1規定經行政院公告之商品或服務得排除七日解約權,但業者須事先以合理方式告知消費者此項排除事項。本案業者僅以口頭方式說明課程內容,未提供任何書面合約或退費規定,顯未盡合理告知義務,消費者之七日解約權應未被有效排除。
即使已超過七日解約期間,當事人仍有其他法律途徑。首先,業者口頭說明造成當事人誤認為訂閱制課程,此係因業者提供之資訊不清所致,當事人得依民法第88條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契約。其次,業者主張「付款即不退費」但未以書面明確告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之解釋遇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此「不退費」條款若屬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因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為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從未使用過該課程,業者並未因此交易受有任何實際損失,堅持完全不退費有違誠信原則。依實務見解,法院通常會依據消費者實際使用情形、業者之成本支出等因素,酌定合理之退費比例。在當事人完全未使用之情況下,請求全額退費之主張具有較強之正當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屬通訊交易,業者未盡合理告知義務,消費者之七日解約權應未被有效排除。即使超過七日,消費者仍可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契約,且業者之不退費條款因顯失公平而無效。消費者於完全未使用課程之情況下,有較高機率可請求全額或大部分退費。
- 立即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向業者表示解除契約並請求退費,保留寄送紀錄。
- 蒐集與業者間之所有對話紀錄,特別是業者口頭說明課程內容及付款方式之部分。
- 確認業者之營業登記資料及實際營業地址,作為日後申訴或訴訟之用。
-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爭議申訴,或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
- 若業者仍拒絕退費,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若信用卡分期付款中,可考慮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項處理(信用卡爭議帳款)。
- 調解不成立時,得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退費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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