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消費者剛出社會時在街頭遭美容業者攔截,先以填寫問卷及低價體驗券吸引進入店內,隨後在店內遭經理持續推銷,最終簽約購買每月三千五百元、共二十四期的美容課程。消費者已繳納十八期款項,期間多次嘗試解約均遭拒絕,業者要求支付六萬元違約金。此外,消費者購買之產品於網路上查無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在街頭被攔截推銷後於店內簽約,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之「訪問買賣」?
- 美容課程契約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 業者要求之六萬元違約金是否過高?有無酌減空間?
- 消費者已繳十八期後是否仍有終止契約之權利?
- 購買之產品網路查無資訊,是否影響契約效力?
三、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訪問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買賣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消費者在街頭遭業者攔截並引導至店內簽約,此交易模式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所定義之「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訪問買賣之消費者享有七日無條件解約權。然而本案消費者已繳納十八期,距簽約已逾七日期間,故無法單純援引第19條行使解除權。
惟消費者仍有其他法律途徑主張終止契約。首先,美容課程契約通常屬於繼續性供給契約,消費者依民法第549條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其次,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無效。業者要求之六萬元違約金相較於總契約金額(每月3,500元乘以24期,共84,000元)及剩餘未履行之六期(21,000元),明顯不合比例,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
此外,消費者購買之產品於網路查無資訊,可能涉及商品標示不實或來路不明之問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商品符合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資訊不透明亦可作為主張契約有瑕疵之佐證。
實務上,美容課程消費糾紛案件中,法院多傾向保護消費者,認為業者以高壓推銷手段締約且設定不合理違約金條款者,該等條款常被認定為顯失公平而無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已繳十八期仍可主張終止契約,業者要求之六萬元違約金顯屬過高,有酌減甚至免除之空間。
- 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業者終止契約,表明不再繼續繳款。
- 主張六萬元違約金顯不合理,依民法第252條請求酌減,必要時由法院裁定。
- 就尚未使用之產品部分,主張解除該部分契約並要求退費。
-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提出申訴,並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 保留所有繳款紀錄、契約文件、與業者溝通紀錄作為舉證資料。
- 如業者於簽約過程中有隱瞞重要資訊或施用不當話術,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不公平交易行為。
- 評估是否向主管機關通報產品標示不實或來路不明之問題,保障自身及其他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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