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商品標價以韓元表示卻以美金下單之消費爭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通訊軟體群組中看到代購業者刊登商品資訊,商品標價以韓元顯示。當事人下單後,結算時才發現代購方係以美金進行結算,導致實際支付金額遠高於預期,且產生高額國際運費。當事人向代購方反映,對方表示係因系統問題所致,僅同意退貨但不退款,且退貨運費須由消費者自行負擔。當事人認為代購方未事先告知將以美金結算,資訊揭露不完整,希望了解是否可主張全額退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代購業者以韓元標價卻以美金結算,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上之資訊揭露義務違反?
  • 消費者是否得依民法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撤銷契約?
  • 代購業者要求消費者自行負擔退貨運費之約定,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中之不公平條款?
  • 透過通訊軟體群組進行之代購交易,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通訊交易規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代購業者以韓元標價商品,卻於實際結算時以美金計價,兩者匯率差異甚大,導致消費者實際支出遠超預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所示。代購方以韓元標價之行為即構成對消費者之要約或要約引誘,消費者係基於韓元價格之認知而為承諾,代購方嗣後以美金結算,已與原標示價格產生重大差異,構成廣告不實。

就意思表示錯誤而言,消費者係基於韓元計價之認知而下單,若代購方未明確告知實際結算幣別為美金,消費者之意思表示即存在內容上之錯誤,依民法第88條規定,表意人得於發現錯誤後一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撤銷後契約自始無效,雙方應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此外,若代購方明知以美金結算卻以韓元標價以吸引消費者,尚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消費者亦得據此撤銷契約。

關於退貨運費之負擔,若本交易屬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於七日猶豫期內退貨,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即便代購方主張退貨運費由消費者負擔,此約定若屬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實務上,代購業者若係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從事代購行為,即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應受消保法之規範。消費者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代購方之標價行為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之表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代購業者以韓元標價卻以美金結算,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資訊揭露義務及廣告真實原則,消費者有權主張撤銷契約並要求全額退費,退貨運費應由代購方負擔。

  1. 保存代購群組中之商品標價截圖、下單紀錄、付款證明及與代購方之所有對話紀錄作為證據。
  2. 以書面(如存證信函)向代購方主張依民法第88條撤銷因錯誤所為之意思表示,並要求全額退還款項。
  3. 若代購方屬於經常性營利之企業經營者,可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提出消費申訴。
  4.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代購方以韓元標價卻以美金結算之行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
  5. 若協調未果,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退費。
  6. 日後進行代購交易時,務必確認結算幣別及實際總金額,並要求代購方以書面確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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