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購買豐胸產品但感覺是詐騙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問題概述
消費者於Instagram上諮詢豐胸食品,填寫表單後進入LINE一對一諮詢。對方先以3,570元方案誘導下單,下單後另一位「老師」接洽,聲稱該方案僅為第一階段,需搭配第二階段(原價32,000元,折扣後9,000元)及第三階段(原價42,000元,聲稱免費),形成層層加價之銷售模式。消費者因工作繁忙無法取貨,遭對方瘋狂來電並以威脅口吻聲稱「惡意下單不取貨要報警」,迫於壓力下領取包裹。嗣後對方又以「內部稽查」為由要求繳清第三階段費用42,000元,消費者拒絕後遭威脅將公布諮詢時留下之隱私照片,並傳送虛構之「訴訟告示」,引用不實法條恐嚇。該訴訟告示引用「台灣司法院失信人員系統」及「限高令」等中國大陸法律用語,顯示該組織可能為境外詐騙集團。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分析

  1. 詐欺罪之適用(刑法第339條):賣方以分階段療程為名義,層層加價誘導消費者付款,是否構成詐欺取財罪?其銷售手法是否已達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之程度?
  2. 恐嚇罪之適用(刑法第305條、第346條):對方以公布隱私照片、虛構訴訟告示威脅消費者付款,是否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或恐嚇取財罪?
  3. 通訊交易七日鑑賞期之適用:消費者透過Instagram及LINE進行交易,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定之通訊交易?可否主張七日內無條件退貨?
  4.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對方持有消費者諮詢時之隱私照片,以洩漏個資威脅付款,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一)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檢驗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賣方之銷售手法具有典型詐騙特徵:首先以低價方案吸引消費者下單,待消費者付款後始告知需搭配高價之第二、第三階段產品方可見效,此種「先低後高」之層層加價手法,已涉及隱匿交易重要資訊,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尤其對方傳送之「訴訟告示」內容引用不存在之「台灣司法院失信人員系統」及「限高令」等中國大陸法律用語,顯示該組織可能為境外詐騙集團,其所引用之法條與台灣法律體系完全不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二)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檢驗

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案對方明確以「公布隱私照片」威脅消費者付款,此行為已構成以加害名譽、隱私之事恐嚇他人,使其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之恐嚇取財行為。此外,對方以虛構之訴訟文書恐嚇消費者,聲稱「處罰金15萬」、「拘役20-30日」等不實法律後果,亦屬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範疇。

(三)通訊交易與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本案消費者係透過Instagram瀏覽廣告後,經LINE完成諮詢及下單,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定義之通訊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另依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故消費者因受脅迫而取貨之行為,得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並要求退款。

(四)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

對方於諮詢過程中蒐集消費者之隱私照片,嗣後以公布照片威脅付款,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比例原則及第20條關於個人資料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的規定。若對方確實散布消費者之隱私照片,消費者除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外,對方亦可能另觸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規定。

📌 核心結論:本案賣方之行為具有高度詐騙嫌疑,其所傳送之「訴訟告示」引用中國大陸法律用語,完全不具台灣法律效力。消費者無須理會該威脅,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並向消保官申訴。消費者因受脅迫而取貨之行為,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並要求退款。對方以公布隱私照片威脅付款之行為,已涉嫌恐嚇取財罪。

五、結論與建議

  1. 立即向警方報案:攜帶所有LINE對話紀錄、訂單資訊、匯款紀錄及對方傳送之威脅訊息截圖,至轄區派出所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報案,以詐欺罪及恐嚇取財罪提出刑事告訴。
  2. 保全所有證據:將Instagram諮詢紀錄、LINE對話內容(含威脅訊息與虛構訴訟告示)、付款憑證、收貨紀錄等全部截圖備份,並妥善保存實體商品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3. 向消保官申訴: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或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提出申訴,主張通訊交易之七日鑑賞期退貨權利,要求全額退款。
  4. 不再回應對方任何訊息:對方傳送之「訴訟告示」為虛構文件,所引用之法條及制度(如失信人員系統、限高令)均為中國大陸法律概念,在台灣不具任何效力。消費者無須理會,建議直接封鎖對方。
  5. 主張撤銷受脅迫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對方撤銷因受脅迫而取貨之意思表示,並要求退還已支付之款項。
  6. 向金融機構通報:若係以匯款或信用卡方式付款,聯繫銀行說明遭詐騙情事,申請爭議款項處理或止付,以減少財務損失。
  7. 諮詢專業律師:若對方持續騷擾或確實散布隱私照片,建議委請律師協助提出恐嚇取財、妨害秘密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告訴,並評估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之可行性。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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