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儲不做了之後被威脅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先前從事遊戲代儲工作,因業務需要而將個人姓名、手機號碼及某地址提供給上游負責人。嗣後當事人決定停止代儲業務,該負責人卻開始以不實指控騷擾當事人,聲稱要至法院提告,並要求交出帳號密碼。經當事人拒絕後,對方自稱非台灣人,揚言要派人至當事人住處「站崗」,並傳送「祝您出門平安」等具有威脅意味之訊息。目前對方已刪除先前的通訊紀錄並封鎖當事人,當事人僅保有對方的微信聯繫方式,不知應如何因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傳送「找人來家裡站崗」及「祝您出門平安」等訊息,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對方取得當事人個人資料(姓名、手機、地址)後,若以此進行騷擾,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對方已刪除對話紀錄,當事人現有之證據是否足以提起刑事告訴?
  • 對方自稱非台灣人,是否影響台灣司法管轄權之行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據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對方傳送「要找人來你家站崗」、「祝您出門平安」等訊息,依社會一般觀念足以使人心生畏懼,客觀上已對當事人之生活安全造成威脅,符合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實務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04號判決亦指出,恐嚇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確有加害意圖為必要,只要足以使一般人感到畏懼即可。

關於證據保全方面,雖然對方已刪除Telegram對話並封鎖Instagram,但當事人仍持有微信對話紀錄。建議當事人立即將所有相關對話進行截圖保存,包括微信中的威脅訊息。即使對方刪除了部分對話,若當事人尚留有任何截圖或通知紀錄,均可作為告訴之證據。此外,警方受理報案後亦可透過司法互助管道調取通訊軟體之伺服器紀錄。

至於對方自稱非台灣人一事,依刑法第3條屬地主義原則,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即適用我國刑法。本案恐嚇訊息之接收地在台灣境內,故無論加害人國籍為何,我國法院均有管轄權。當事人不應因對方之恫嚇而放棄法律保護,應儘速至住所地派出所報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之言行已符合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不論對方國籍為何,我國法院均有管轄權。當事人應儘速報案並保全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1. 立即將微信及所有通訊軟體中與對方之對話紀錄截圖保存,包含時間戳記及對方帳號資訊。
  2. 攜帶截圖證據至住所地派出所報案,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提出刑事告訴。
  3. 若對方確實派人前來騷擾,應立即撥打110報警,並可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
  4. 考慮向電信業者申請更換手機號碼,避免對方持續騷擾。
  5. 評估是否有跟蹤騷擾防制法之適用,必要時向警方申請核發書面告誡。
  6. 諮詢律師評估是否另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7. 日後從事任何兼職或合作關係時,應避免輕易提供個人資料,尤其是住址等敏感資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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