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課程退費遭拒之法律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原於某醫美中心定期接受清粉刺及皮秒療程,後經美容師推銷購買兩堂共四萬元之美容課程。第一次療程結束後,業者立即推銷加購五堂課程並贈送額外療程,當事人在業者持續推銷下簽署一張無卡分期單據及同意書,並進行抽血。隔日當事人臉部出現嚴重不適症狀,向業者反映被告知屬正常反應,但不適持續至第二日,當事人遂前往皮膚科就診取藥。當事人要求退還加購之費用,業者以抽血等於課程已開始為由拒絕退費,惟當事人表示除同意書外並未簽訂正式合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於第一次療程結束後立即推銷加購課程,是否構成消保法上之訪問交易或類似特種買賣?
  • 僅簽署同意書及無卡分期單據而未簽訂正式合約,該交易之效力為何?
  • 業者主張「抽血即等於課程開始」故不得退費,此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
  • 療程導致消費者皮膚不適,業者是否應負醫療服務之瑕疵擔保或損害賠償責任?
  • 消費者對無卡分期公司之付款義務,是否因與醫美業者間之消費爭議而得主張抗辯?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要問題在於加購課程之交易是否合法有效。當事人於第一次療程剛結束之際,在業者持續推銷壓力下簽署無卡分期單據,此情形與消保法第19條所規範之「訪問交易」具有類似性質——消費者在非預期之情境下,未經充分考慮即締結契約。雖然嚴格而言,消費者係自行前往店家,未必完全符合訪問交易之定義,但業者利用消費者剛完成療程、判斷力較低之時機進行推銷,其行為模式值得檢視。依衛福部公告之「醫學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簽約後應享有至少五日之審閱期間。

業者主張「抽血即等於課程已開始」故不得退費,此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抽血僅係療程前之準備步驟,不等同於已提供完整之醫美服務。況且,依前述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消費者於開始接受服務前解除契約者,業者至多僅得請求已提供服務之費用及合理之行政費用,不得全額拒絕退費。

就皮膚不適之問題,消費者第一次療程後即出現嚴重不適並就醫,業者依消保法第7條負有確保服務安全性之義務。若療程確實造成消費者身體傷害,業者除應退費外,尚可能需負擔醫療費用等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前往皮膚科就診之紀錄,將成為主張服務瑕疵之重要證據。

關於無卡分期部分,無卡分期實質上係由第三方融資公司代為墊付費用,消費者再分期償還。若消費者與醫美業者間之主契約經解除或撤銷,消費者對分期公司之付款義務亦隨之消滅,此為「抗辯延伸」之法理適用。消費者應同時向醫美業者及分期公司發函主張解除契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利用療程結束後之時機推銷加購、未提供正式合約、以「抽血即開始」拒絕退費,均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消費者因療程導致皮膚不適並就醫,更有理由主張解除契約及退費。

  1. 立即以存證信函同時向醫美業者及無卡分期公司表示解除加購課程之契約,要求停止扣款及退還已扣款項。
  2. 保留皮膚科就診紀錄、診斷證明及處方紀錄,作為療程造成身體不適之證據。
  3. 截圖保存與業者美容師間之所有對話紀錄,特別是反映不適後業者回覆「正常」之訊息。
  4. 向1950消費者保護專線提出申訴,請求消保官介入協調退費事宜。
  5. 索取或拍照留存當初簽署之同意書及無卡分期單據,確認其上記載之條款內容。
  6. 如業者仍拒絕退費,得向衛生局檢舉業者違反醫學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 考慮就皮膚傷害部分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包含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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