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減肥藥碰上詐騙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問題概述
消費者之母親在Facebook上購買標榜為知名藝人代言之減肥藥,收到貨後發現商品與廣告不符,並非該藝人之產品。收貨後,對方告知後續還有三期療程,費用高達數萬元,但母親並未同意購買後續療程,也未再理會對方。經過一兩個月後,對方來電聲稱公司機制無法銷毀檔案,要求母親繳清三期療程費用,否則「法院見」。消費者詢問:母親並未同意後續療程,是否會被告?是否可以不理會對方?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分析

  1. 假冒名人推銷之法律責任:以知名藝人名義推銷減肥藥,寄送與廣告不符之商品,是否構成詐欺罪?賣方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2. 未經同意之後續療程收費:消費者未同意購買後續療程,對方片面主張消費者應繳費,是否有法律依據?未經同意之契約是否成立?
  3. 恐嚇催款之刑事責任:對方以「法院見」、「無法銷毀檔案」等言語威脅消費者付款,是否構成恐嚇取財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一)假冒名人推銷之詐欺分析

對方以知名藝人名義在Facebook上推銷減肥藥,實際寄送之商品與廣告不符,此行為已涉及多重違法。首先,就刑事責任而言,以虛偽之藝人代言資訊誘使消費者購買,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其次,該不實廣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之義務,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之禁止規定。若該產品為食品,尚可能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有關食品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規定。

(二)後續療程契約之效力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成立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消費者之母親僅購買第一次之減肥藥,從未同意購買後續三期療程。對方於消費者收貨後片面告知有後續療程並要求付費,此種「先斬後奏」之行為並不構成有效之契約。消費者未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後續療程之買賣契約根本未成立,對方自無權要求付款。即便對方主張消費者購買第一期時即包含後續療程,若此約定未明確告知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解釋原則,應作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恐嚇催款之刑事責任

對方以「公司機制無法銷毀檔案」、「不處理就法院見」等言語恐嚇消費者付款,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所謂恐嚇取財,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對方以訴訟威脅迫使消費者繳納未曾同意之費用,若明知自身並無合法請求權卻仍以法律途徑恐嚇,其行為已逾越正當行使權利之範圍。實務上,此類減肥產品詐騙案件之催款話術多為制式化之恐嚇手段,對方實際上並無提起訴訟之意圖或能力。

(四)消費者之法律地位分析

消費者之母親在本案中為被害人,而非加害人。其不僅無須繳納後續費用,反而有權就第一期購買之商品(與廣告不符之商品)向對方主張退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解除契約。即便已逾七日,消費者仍得依民法第92條主張因被詐欺而撤銷購買之意思表示,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

📌 核心結論:消費者之母親完全不需繳納後續療程費用,對方之催款行為涉嫌恐嚇取財。此為典型之減肥產品詐騙案件,建議直接不予理會並向警方報案。對方所稱「法院見」僅為恐嚇話術,實際上對方並無任何合法請求權。

五、結論與建議

  1. 不予理會對方催款:消費者之母親並未同意購買後續療程,對方無權要求付款。所謂「法院見」為恐嚇話術,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直接不理會即可。
  2. 保全所有證據:截圖保存Facebook上之購買廣告頁面、訂購紀錄、收到之商品照片、對方催款之通話紀錄或訊息紀錄,以及對方威脅法院見之相關訊息。
  3. 向警方報案:攜帶上述證據至警察局報案,告發對方涉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及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4.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通報此詐騙案件,協助警方建立案件資料庫,也可防止其他消費者受害。
  5. 封鎖對方聯絡方式:封鎖對方之電話號碼及所有聯絡管道,避免繼續受到騷擾。對方所稱之法律威脅均無法律效力。
  6. 向消保官及公平會檢舉: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及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對方之不實廣告行為,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處分。
  7. 提醒家人防範類似詐騙:提醒家中長輩注意Facebook上之購物廣告,特別是以名人代言為號召之健康食品、減肥藥品等,多為詐騙廣告,切勿輕信。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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