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書承諾的內容太過份可以如何解決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美容業者,約三年前因施術疏失導致客戶手部留下約一平方公分之疤痕。業者已陪同客戶就醫治療並負擔全部醫療費用,客戶亦確認傷處已完全痊癒,業者另已給付賠償金及全額退費。然因業者之美容室屬無照經營,客戶以檢舉為要脅,迫使業者於和解書中承諾「協助處理至對方滿意為止」。如今客戶前往醫美診所估價,要求業者負擔50至100萬元之費用,業者無力負擔,希望了解法院實際判賠標準及醫師法違規之刑事責任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和解書中「協助處理至對方滿意為止」之條款是否內容不確定而無效,或得否透過法院限縮解釋?
  • 該和解書係在客戶以檢舉無照經營為脅迫之情形下簽署,是否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
  • 法院就此類美容疏失案件之賠償金額認定標準為何?是否會依客戶之醫美估價單全額判賠?
  • 業者違反醫師法無照執行醫療行為之刑事責任為何?客戶檢舉後之法律程序如何進行?
  • 業者已給付醫療費用、賠償金及退費,是否得主張已履行和解義務之大部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和解書中「協助處理至對方滿意為止」之條款,其內容抽象且不確定,法律上缺乏明確之給付標的。依民法第736條,和解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之契約,其內容應有一定之確定性。「至對方滿意為止」之約定形同賦予一方當事人片面決定權,有悖於契約之對等原則。法院在解釋此類條款時,通常會參酌和解當時之背景脈絡、雙方意思及社會通念,將其合理限縮為「以實際損害為範圍」之意涵,不會無限制地依客戶主觀要求認定。

其次,若該和解書確係在客戶以檢舉無照經營為要脅之情形下簽署,業者得依民法第92條主張受脅迫而撤銷意思表示(須於知悉脅迫後一年內為之),或依民法第74條主張係利用業者之急迫而為顯失公平之法律行為,請求法院撤銷。關於法院之賠償金額認定,實務上會以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綜合計算,不會直接以客戶自行取得之醫美估價單為據。一平方公分之疤痕且已痊癒,法院認定之合理賠償金額通常遠低於50至100萬元。

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公訴罪),不論客戶是否檢舉,檢察官知悉後均應依職權偵辦。客戶檢舉後,由衛生主管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查,與客戶個人之民事求償屬不同程序。業者可委任律師就刑事部分爭取從輕量刑,但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係獨立之法律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和解書中「至對方滿意為止」之條款因內容不確定且可能係受脅迫所為,業者有法律基礎主張撤銷或限縮解釋。法院判賠會以實際損害為基準,不會依客戶之估價單全額判賠。醫師法部分屬公訴罪,由檢察機關依法偵辦。

  1. 立即委任專業律師全面檢視和解書之內容,評估是否符合撤銷或主張無效之要件。
  2. 蒐集客戶曾確認傷處已痊癒之對話紀錄,作為損害已獲填補之重要證據。
  3. 整理已支付之所有醫療費用、賠償金及退費單據,證明已善盡相當之賠償義務。
  4. 若客戶提起民事訴訟,於訴訟中主張和解書該條款係受脅迫而為,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
  5. 就醫師法刑事責任部分,委任刑事律師協助,爭取緩刑或從輕量刑之可能。
  6. 考慮主動向客戶提出合理之額外賠償方案(如數萬元範圍),以和解方式終結紛爭,避免進入訴訟。
  7. 立即停止無照美容業務之經營,辦理合法之營業登記或取得相關證照,避免持續違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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