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未成年的賣家騙怎麼辦 受害者超過15位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一名未成年人(高中一年級學生)在多個網路社團以預購商品名義向多名買家收取款項,受害者超過15人,累積金額逾6萬元,款項分別匯入5個不同人名之帳戶。經受害者查證,該賣家向店家訂購之數量與轉賣數量不符,且有不取貨紀錄,部分訂單根本未付款予店家。賣家家長出面後以經濟困難為由僅願分期每月償還少量金額,且態度消極、一再拖延退款期限,受害者擔心報警後對方立刻退款是否會遭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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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未成年人收款後未出貨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未成年人之刑事責任能力如何認定?
  • 受害者報警提告詐欺後,若對方隨即退款,受害者是否會被反告誣告罪?
  •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家長)對於子女之侵權行為,依法應負何種連帶賠償責任?
  • 多名受害者得否集體提出告訴或民事訴訟?以何種名義提告較為適當?
  • 賣家使用多個不同人名帳戶收款,是否另涉洗錢或人頭帳戶等問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賣家以預購商品為名向多人收取款項,但經查證其向店家訂購之數量與轉賣數量不符,且部分訂單根本未付款,顯示其收款時可能自始即無完全履約之意圖或能力,客觀上已具備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之要件,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然因行為人為高中一年級學生(約15至16歲),依刑法第18條第2項,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但仍具刑事責任能力,並非不罰。

關於受害者擔心報警後被反告之問題,提告詐欺係合法之權利行使,只要受害者所述之事實有相當根據,縱使最終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亦不構成誣告。誣告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本案受害者確有匯款未收到商品之事實,報案絕非誣告。即使對方在報警後立即退款,亦僅係犯後態度之考量,不影響詐欺行為是否成立之判斷。

民事方面,依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高中一年級學生通常已具識別能力,故其家長應與其連帶負賠償責任。受害者可集體委任律師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已付款項及相關損害賠償。此外,賣家使用多個不同人名之帳戶收款,建議報案時一併提供帳戶資訊,由檢警調查是否涉及人頭帳戶或洗錢防制法之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成年賣家收款不出貨且使用多個帳戶之行為,已具備詐欺罪之嫌疑,受害者報警提告係正當權利行使,無被反告之虞。家長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受害者可同時循刑事與民事途徑求償。

  1. 由全體受害者彙整各自之匯款紀錄、對話截圖、訂單資訊等證據,製作完整之受害清冊。
  2. 向警察機關集體報案,以詐欺取財罪提出刑事告訴,並提供全部5個收款帳戶之資訊。
  3. 保全與賣家及其家長之所有對話紀錄(含錄音),作為對方承認債務及態度消極之證據。
  4. 以存證信函向賣家及其法定代理人(家長)送達催告退款通知,載明限期及法律後果。
  5. 受害者可考慮集體委任律師,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87條連帶責任為據,對賣家及其家長提起民事訴訟。
  6. 向店家取得賣家訂購及付款紀錄之書面證明,作為賣家未實際訂貨之證據。
  7. 若對方持續拖延,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防止對方脫產。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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