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貸款代辦公司要辦貸款沒過一定要付他們違約金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網路找到某貸款代辦公司辦理機車貸款,簽約前詢問專員若貸款未通過是否需付費,專員明確表示「沒過不收費」。簽約後代辦公司安排非主管之專員送件,結果貸款未獲核准,代辦公司以當事人另有分期消費未告知為由歸責,要求支付總金額百分之二十即四萬元之違約金。然經當事人向代辦公司確認,貸款未通過之原因尚包括未投保勞保及密集申貸等因素,並非僅因分期消費所致,當事人質疑代辦公司之說法是否構成詐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代辦專員口頭承諾「沒過不收費」,該口頭約定是否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 代辦契約中約定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條款,是否因違約金過高而得請求酌減?
  • 貸款未通過之真實原因非僅當事人未告知之事由,代辦公司將責任全部歸咎於消費者是否合理?
  • 代辦公司之行為是否涉及詐欺或違反公平交易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代辦專員於簽約前口頭承諾「沒過不收費」,依民法之契約原則,口頭約定與書面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縱使書面契約載有違約金條款,若專員之口頭承諾與書面契約內容矛盾,消費者得主張口頭承諾為契約之特別約定,優先於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此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為之承諾,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消費者自得據此主張不負違約金之給付義務。

就違約金條款之合理性而言,代辦公司要求支付總金額百分之二十即四萬元作為違約金,但代辦公司實際上並未成功協助當事人取得貸款,即未完成其服務,卻反而向消費者收取高額費用,此種條款已有顯失公平之虞。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職權酌減至相當之數額。再者,依民法第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中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或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之條款,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本案尤值注意者,代辦公司將貸款未通過之原因全部歸咎於消費者另有分期消費未告知,惟實際未通過之原因尚包括無勞保及密集申貸等因素,此等因素為代辦公司專業審查時即應事先評估之事項。代辦公司未善盡專業審查義務,卻將全部責任轉嫁消費者,涉嫌以不實說詞要求給付費用,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之欺罔行為,甚至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代辦專員口頭承諾「沒過不收費」具有法律效力,消費者得據此拒絕支付違約金。即使書面契約載有違約金條款,因代辦公司未完成服務且違約金顯然過高,該條款亦有無效或應酌減之可能。

  1. 保留與代辦專員之對話紀錄,特別是專員承諾「沒過不收費」之證據(如通話錄音、訊息截圖)。
  2. 以存證信函明確告知代辦公司,依專員口頭承諾之約定,貸款未通過無須支付任何費用,拒絕給付違約金。
  3.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4. 若代辦公司持續催繳,切勿輕易付款,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其不當收費行為。
  5. 評估代辦公司之行為是否構成詐欺,必要時可向警方報案提告。
  6. 仔細檢視簽訂之契約書內容,確認是否有不合理之免責條款或違約金約定,供日後爭議時主張無效。
  7. 未來辦理貸款建議直接向銀行或合法金融機構申辦,避免透過代辦公司以減少爭議風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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