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反悔不賣並轉賣商品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通訊軟體與賣方約定購買二手書籍兩本,總價4,500元,雙方原約定面交。嗣後賣方改要求以郵寄方式交易,並堅持由買方負擔運費,雙方就運費問題未能達成共識。賣方隨後表示商品已轉賣他人,拒絕履約。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得要求賣方履行契約或主張其他法律上之權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雙方透過通訊軟體約定買賣,是否已成立有效之買賣契約?
  • 賣方片面反悔將商品轉賣他人,是否構成民法上之債務不履行?
  • 商品已轉賣第三人致給付不能時,買方得主張何種救濟?
  • 賣方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背信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因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而成立。本案雙方已就「二本書籍」及「4,500元」之標的物與價金達成合意,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至於交貨方式(面交或郵寄)及運費分擔,屬契約之履行方式,縱有爭議亦不影響契約本身之成立效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13號判決指出,買賣契約於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時即為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

賣方於契約成立後片面反悔不賣,並將商品轉賣第三人,構成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民法第226條)。因特定物之二手書籍已移轉他人,客觀上已無法再為給付,買方得依民法第226條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依同法第216條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買方亦得依民法第256條解除契約。

至於是否構成刑法第342條背信罪,須注意背信罪之構成要件為「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本案賣方係為自己出售商品,並非為買方處理事務,故不符合背信罪之主體要件,實務上法院多不認定此類買賣糾紛構成背信罪。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891號判決亦持相同見解,認為一般買賣關係中賣方反悔不賣,屬民事糾紛而非刑事背信。

惟須考量本案標的金額僅4,500元,若提起民事訴訟,需衡量訴訟成本(裁判費、時間、舉證負擔等)是否合乎經濟效益。實務上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賣方履行,若賣方確實無法履約,可考量是否有實際損害值得訴追。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雙方透過通訊軟體就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買賣契約已成立。賣方反悔轉賣他人構成債務不履行之給付不能,買方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不構成刑法背信罪。考量標的金額,建議優先以協商方式解決。

  1. 保存與賣方之所有通訊紀錄截圖,作為契約成立及賣方違約之證據。
  2. 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主張契約已成立,限期履行或賠償差價損失。
  3. 評估實際損害金額(如需另向他人購買相同書籍之差價),作為請求賠償之依據。
  4. 考量訴訟成本,若金額不大,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5. 若決定提起訴訟,因標的金額未達十萬元,得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
  6. 避免主張背信罪之刑事告訴,因本案情形不符合背信罪構成要件,可能遭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