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給付訂金後突然不買,說不退訂金要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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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買家付訂金後反悔不買並威脅提告詐欺,賣家是否有權不退訂金?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賣家於網路上刊登販售二手廚櫃,已明確標示買家須自行拆解搬運。某對夫妻到場看貨後當場轉帳支付訂金,雙方議價完成並約定後續搬運時間。嗣後買家多次要求賣家協助搬運遭拒,又因賣家家中治喪而延期,最終買家於約定時間爽約且不接電話,隨後以「賣家家中辦喪事」為由表示不購買並要求退還訂金。賣家拒絕退還訂金後,買家揚言至警局提告詐欺。

2. 爭點

  • 雙方之訂金性質究屬民法上之「定金」(證約定金或違約定金)抑或僅為「預付價金」,對於退還義務之認定有何不同。
  • 買家單方面反悔不購買,是否構成可歸責於買家之事由,賣家得否依法沒收定金。
  • 買家以詐欺罪名提告,賣家之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 賣家是否得對買家反向提告誣告、恐嚇或其他罪名。
  • 雙方就搬運費用之口頭約定,是否構成契約條件之一部分,以及舉證責任之分配。

3. 法條或規則

  • 民法第248條(定金之推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已成立。(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249條(定金之效力):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下列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義務):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全國法規資料庫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猶豫期):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惟本案買家係當面看貨後支付訂金,非典型通訊交易。(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涵攝分析

買家到場看貨後當場轉帳支付款項,雙方就標的物(二手廚櫃)及價金達成一致,依民法第248條,該款項之交付應推定為「定金」,買賣契約已然成立。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即買家)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本案中,買家先是多次要求賣家協助搬運(已超出原約定範圍),繼而於約定時間爽約不見面、不接電話,最後以與交易無關之理由(賣家家中治喪)拒絕購買並要求退款,顯然屬於可歸責於買家之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賣家有權依法沒收定金作為違約之損害賠償。

關於買家揚言提告詐欺部分,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為「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本案賣家如實刊登商品資訊、買家親自看貨後自願支付訂金,賣家並無施用任何詐術之行為,詐欺罪之構成要件顯不該當。買家如仍執意提告,賣家可考慮反向主張買家涉及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或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民法第249條,因可歸責於買家之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賣家有權不退還定金。買家威脅提告詐欺,但賣家既未施用詐術,詐欺罪不成立,賣家無須過度擔憂。

  • 完整保存所有與買家之對話紀錄(LINE訊息、電話通聯等),特別是議價結果、搬運約定、爽約經過等關鍵內容。
  • 保留訂金之轉帳紀錄與銀行帳戶明細,證明收取訂金之事實。
  • 整理時間軸,將商品刊登、看貨、付訂金、搬運約定與爽約、拒買之經過逐一記錄。
  • 如收到警方通知或傳票,應積極到場說明並提供上述證據,切勿逃避。
  • 評估是否對買家提出誣告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刑事告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 未來二手交易建議訂立書面契約或至少以文字訊息確認交易條件(含搬運方式、付款時程),以避免類似爭議。
  • 如爭議金額較高或買家確實提起訴訟,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擬定答辯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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