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蝦皮購物平台賣家,販售腋下體溫計。某買家收到商品後反映測量溫度偏低(顯示35.1度),當事人回覆買家並向公司反映,因尚無法確認是否為商品瑕疵,提出由買家寄回商品並由賣家吸收運費,可退款或換貨之方案。然而買家堅持認定是商品問題,要求直接退款。其後,疑似該買家使用其他帳號至當事人賣場購物,並全部給予負評,嚴重影響商譽。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買家使用其他帳號惡意給予負評,是否構成刑法上之妨害名譽罪或妨害信用罪?
- 惡意負評行為是否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賣家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 蝦皮平台對於惡意負評行為有無處理義務?賣家得否請求平台移除不實評價?
- 就原始退貨退款爭議,賣家提出寄回換貨方案是否已盡合理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兩個層面之法律問題:一為原始退貨退款爭議,二為買家惡意使用多帳號給予負評之行為。就退貨爭議部分,賣家在接獲買家反映商品疑似瑕疵後,已提出由賣家吸收運費之寄回換貨或退款方案,此處理方式符合一般商業慣例。買家若堅持不寄回商品即要求退款,於法律上較難成立,蓋賣家有權檢視商品以確認是否確為瑕疵。
就惡意負評行為之刑事責任而言,若負評內容含有不實之事實陳述(如「賣家販售劣質品」「賣家態度惡劣不退款」等與事實不符之內容),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若負評內容僅為情緒性謾罵(如侮辱性文字),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此外,買家刻意使用多個帳號大量給予負評,意圖損害賣家之商業信譽,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依該條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就民事責任而言,惡意負評行為若造成賣家營業額下降或商譽受損,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賣家得就所受損害(如營業額減少之差額)及所失利益向買家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若人格權受侵害情節重大者,尚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就救濟途徑而言,賣家應先向蝦皮平台檢舉該買家之惡意行為,請求平台依使用規範處理(如移除不實評價、停權等)。同時,可透過蝦皮客服申請提供該等帳號之交易資料,以確認是否確為同一人所為。若蝦皮平台拒絕提供資料,賣家可先提出刑事告訴,由檢察官依法向平台調取相關資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買家使用多帳號惡意給予負評之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刑事妨害名譽罪、妨害信用罪及民事侵權行為。賣家可循平台申訴、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等多重途徑維護權益。
- 截圖保存所有惡意負評之內容、時間、帳號資訊,以及原始買家之對話紀錄與退貨爭議過程。
- 比對各負評帳號之購買行為模式(如短時間內密集下單、購買品項雷同等),建立其為同一人之關聯性證據。
- 向蝦皮平台提出檢舉,說明遭惡意負評之情形,請求移除不實評價並對違規帳號處分。
- 若負評內容涉及不實陳述或侮辱性文字,至警局報案提出妨害名譽或妨害信用之刑事告訴。
- 評估營業額是否因惡意負評而下降,保留相關銷售數據作為民事求償之損害證據。
- 就原始退貨爭議,持續以合理態度與買家溝通,展現賣家之善意處理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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