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醫療纖姿瘦身中心告了?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約一年前在臉書上看到瘦身廣告,點擊後加入對方LINE好友。從加入起至約半年間,當事人持續購買對方提供的瘦身產品。後來因為經濟因素無力繼續購買,向對方表示不買了,對方當時也表示不會逼迫。然而,之後對方仍不斷傳訊息推銷要求購買,當事人不堪其擾遂封鎖對方。結果近日收到一則訴訟簡訊,聲稱要對當事人提告,令當事人感到恐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持續購買商品數月後決定停止購買,是否對賣家產生繼續購買之契約義務?
  • 賣家口頭表示「不逼」,事後又以訴訟威脅,此行為之法律評價為何?
  • 該訴訟簡訊是否為正式的法院訴訟通知?
  • 透過臉書廣告引導至LINE之銷售模式,消費者是否受通訊交易保護?
  • 賣家持續推銷並以訴訟恐嚇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與一般詐騙訴訟簡訊案件的不同之處,在於當事人與賣家之間確實存在長達半年的交易關係。然而,這並不改變法律分析的結論。依民法第345條,每一次買賣都是獨立成立的契約,消費者過去購買數月的商品,僅代表雙方就過去各次交易達成合意,絕不表示消費者有持續購買的義務。我國法律並無「因持續購買而產生繼續購買義務」之規定。除非雙方另有簽訂繼續性供給契約(如訂閱服務),否則消費者隨時可以決定不再購買。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對方在當事人表示不買時曾口頭表示「不逼」,這在法律上可視為雙方對終止交易關係已達成合意。然而事後對方仍持續推銷,並在被封鎖後發送訴訟簡訊,此前後不一的行為更加印證其訴訟威脅之不實性。對方所謂的「不逼」只是暫時的緩兵之計,最終目的仍在於透過持續施壓迫使消費者繼續購買。

從商業模式觀察,透過臉書廣告引導至LINE進行銷售的模式,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目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之情形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本案透過臉書廣告引導、LINE溝通下單,符合通訊交易之定義,消費者享有第19條七日猶豫期之保障。

對方以虛假訴訟簡訊恐嚇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此外,其持續騷擾推銷的行為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禁止事業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當事人不僅無須恐慌,反而可以反過來對該業者提出刑事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訴訟簡訊為詐騙恐嚇手法,即使當事人曾持續購買數月,也沒有繼續購買之法律義務。對方已承認「不逼」卻又以訴訟威脅,此行為反而使其涉嫌恐嚇取財。

  1. 維持封鎖,不要因訴訟簡訊而重新聯繫對方,這正是對方的目的。
  2. 保存所有證據,包括:過去的LINE對話紀錄(特別是對方說「不逼」的訊息)、訴訟簡訊截圖、購買紀錄及匯款證明。
  3.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檢舉該業者。
  4. 至鄰近派出所報案,就恐嚇取財及持續騷擾推銷行為提出刑事告訴。
  5. 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950專線)申訴該業者透過臉書廣告及LINE之不當商業行為。
  6. 若曾因對方持續施壓而在非自願情況下購買商品,可考慮依民法第92條(受脅迫之意思表示撤銷)主張撤銷該等交易。
  7. 如收到法院正式書面文書(蓋有法院印信之紙本),才需認真對待,應於期限內委任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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