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前往某美容店做臉部護理,店家於服務過程中推薦保養品並建議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分24期、每期4,000元,總金額為96,000元。當事人當時認為經濟尚可負擔因而同意,但目前因有其他貸款須繳納,經濟壓力增加,希望能解除契約。當事人尚未使用任何產品。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美容店於做臉服務中推薦購買保養品,該交易是否構成訪問交易?
- 店家是否有給予消費者合理之契約審閱期間?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有效?
- 消費者尚未使用任何產品,是否得主張解除契約並停止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係透過融資公司或信用卡辦理時,解約後分期付款契約應如何處理?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 — 訪問交易之定義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訪問交易七日猶豫期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條款無效
- 民法第74條 — 暴利行為之撤銷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得撤銷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 — 分期付款之解除效力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本案交易之性質。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定義「訪問交易」為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之買賣契約。本案消費者雖主動前往美容店做臉,但其目的為接受美容服務而非購買保養品,店家利用服務過程推銷高價保養品,實質上消費者處於類似訪問交易之弱勢地位。實務上多數法院認為此類美容院趁消費者接受服務時推銷產品之行為,具有訪問交易之性質,消費者得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主張七日猶豫期解除權。
其次,關於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至少三十日之合理審閱期間。本案店家於做臉過程中當場推銷並簽約,顯然未給予消費者充足之審閱期間。若店家違反此規定,消費者得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即契約中不利消費者之條款(如解約違約金條款)可能不生效力。
再者,本案保養品單價96,000元,以分期付款方式辦理,金額不低。若店家推銷手法涉及利用消費者在服務過程中判斷力下降之情境,導致消費者為不合理之消費決定,消費者得依民法第74條主張暴利行為撤銷意思表示,或依民法第92條主張受詐欺而撤銷。此外,消費者尚未使用任何產品,解約後不涉及產品耗損或使用折舊問題,有利於主張全額退款。
至於分期付款部分,若係透過第三方融資公司或信用卡分期辦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規定,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時,分期付款契約亦同時解除。消費者應同時通知融資公司或發卡銀行停止扣款。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消費者在美容服務過程中被推銷購買高價保養品,具有訪問交易性質,得主張七日猶豫期解除權。即便超過七日,因店家未給予審閱期間且消費者尚未使用產品,仍有多項法律途徑可主張解約。
- 盡速以存證信函向美容店表達解除契約之意思,並保留寄送回執。
- 同時以書面通知分期付款之融資公司或發卡銀行,表示已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停止扣款。
- 若尚在簽約後七日內,直接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行使無條件解除權。
- 若已超過七日,主張店家未給予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包括契約書、分期付款單據、做臉服務紀錄等。
- 若店家拒絕解約,撥打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向消保官申訴並申請調解。
- 必要時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確認契約無效或撤銷契約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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