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買機車,不定時的發不動,修了許多次,原廠也檢查不出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2023年9月在嘉義市以新臺幣88,000元購買一部山葉(YAMAHA)全新汽油機車。牽車後不到7天即開始出現不定時無法發動之問題,此後反覆送修超過10次,但問題始終未獲解決,機車仍會不定時發不動。當事人撥打山葉0800客服專線反映,最終安排於隔年3月13日至4月16日將車輛送回山葉湖口工廠進行全面檢查,歷經一個多月,原廠最終判定「一切正常」。然而車輛自湖口工廠取回後,依然出現不定時發不動之情形。

更嚴重的是,5月1日該車於騎乘行駛過程中發生兩次自動熄火,差點造成後方車輛追撞,嚴重危及當事人之人身安全。5月2日送至山葉經銷商維修,確認車輛電腦記錄有兩次異常故障碼,但經銷商亦表示無法查出問題原因,不知為何會發不動及自動熄火。截至此時,車輛行駛里程僅1,100公里。5月22日在消保官陪同下與山葉湖口原廠代表進行調解,但山葉代表拒絕接受消保官之調解方案,協商破裂。

2. 爭點

  • 新購機車牽車不到7天即出現問題,是否構成民法第354條所定之物之瑕疵?
  • 機車經維修超過10次及原廠檢查仍無法排除故障,消費者是否得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 機車於行駛中自動熄火危及人身安全,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定之商品安全性欠缺?
  • 原廠判定「一切正常」但問題持續存在,原廠之檢測結果是否具有免責效力?
  • 消保官調解失敗後,消費者尚有哪些法律救濟途徑?
  • 車輛行駛里程僅1,100公里且購買未滿保固期間,瑕疵擔保責任之時效是否仍在期間內?

3. 法條或規則

  • 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355條(瑕疵擔保之免除限制):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360條(不具保證品質之損害賠償):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365條(瑕疵擔保請求權之時效):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商品或服務之安全性):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經銷商之責任):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輸入商品之責任):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4. 涵攝分析

本案機車為全新購買,牽車不到7天即出現不定時無法發動之問題,此後反覆出現超過10次,甚至發生行駛中自動熄火之嚴重狀況。依民法第354條,出賣人應擔保所交付之物具有通常效用。機車作為交通工具,其最基本之通常效用即為能正常發動及行駛,不定時無法發動及行駛中熄火,顯然已喪失機車之通常效用,構成民法上之物之瑕疵,殆無疑義。

更重要的是,本案瑕疵之特殊性在於其「不定時」發生且原廠「無法查明原因」。原廠將車輛送回湖口工廠檢查逾一個月,最終判定「一切正常」,但車輛取回後問題依舊,甚至惡化為行駛中熄火。原廠之「一切正常」判定,僅能說明其檢測能力有限或檢測方法不足以重現間歇性故障,並不能證明車輛確無瑕疵。事實上,經銷商已確認車輛電腦記錄有兩次異常故障碼,此為客觀之瑕疵證據。原廠之檢測結果不具有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之效力。

消費者已提供充分之修繕機會(維修超過10次、送回原廠檢查一個多月),出賣人及製造商仍無法排除瑕疵,依民法第359條,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88,000元。雖第359條但書規定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僅得減少價金,然本案車輛之瑕疵已嚴重影響安全性且經多次修繕均無法排除,解除契約並非顯失公平,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應屬合理。

從消費者保護法角度分析,機車於行駛中自動熄火差點造成後方車輛追撞,顯然不符合消保法第7條所要求之「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山葉公司作為製造商,依消保法第7條第3項應負無過失之商品責任。經銷商依消保法第8條與製造商負連帶賠償責任。若因車輛熄火導致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害,消費者得依消保法第51條另外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關於時效,依民法第365條,瑕疵擔保請求權自通知瑕疵後六個月內或自交付時起五年內行使。本案購車於2023年9月,至消保官調解時(隔年5月)尚在五年時效內,且當事人持續反映問題、送修及申訴,時效尚未消滅。

5. 結論與建議

  • 結論:新購機車牽車不到7天即出現瑕疵,經維修超過10次及原廠檢查仍無法排除,已構成民法第354條之物之瑕疵。行駛中自動熄火危及人身安全,另構成消保法第7條之商品安全性欠缺。消費者有權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並依消保法主張商品責任賠償。消保官調解失敗並非權利之終結,消費者仍有多項法律救濟途徑可資利用。
  • 建議一:以存證信函向山葉公司(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購車之經銷商正式表達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載明車輛自購入後即反覆出現無法發動之瑕疵、經維修超過10次及原廠檢查均無法排除、5月1日發生行駛中熄火危及安全等事實,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88,000元。
  • 建議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消保官調解不成立後,消費者得直接向法院起訴。起訴請求項目可包含:(1)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返還價金88,000元;(2)依民法第360條請求因車輛瑕疵所受之損害賠償(如多次送修之交通費用、工時損失等);(3)依消保法第7條請求因商品安全性欠缺所致之損害賠償;(4)依消保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 建議三:委託第三方公正之車輛鑑定機構(如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ARTC)對車輛進行獨立鑑定,取得客觀之瑕疵鑑定報告,作為訴訟中之重要證據。原廠之「一切正常」判定因屬利害關係人之自行檢測,其證明力有限,第三方鑑定報告之證明力遠高於此。
  • 建議四:保全所有證據,包括購車發票及契約、每次送修之維修紀錄及工單、與經銷商及山葉客服之通話紀錄或書面往來、消保官調解紀錄、5月2日經銷商確認之異常故障碼紀錄等。如有行車紀錄器畫面記錄到5月1日行駛中熄火之狀況,務必妥善保存。
  • 建議五:可考慮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如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尋求協助,消保團體得依消保法第49條以自己名義提起消費訴訟,為消費者爭取權益,且消費者不需自行負擔訴訟費用。
  • 建議六:在訴訟期間,建議暫停騎乘該車輛,以避免因行駛中再次熄火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同時保持車輛現狀,不進行任何可能影響日後鑑定之改裝或維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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