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先前透過網路向某賣家購買商品,購買一次後不欲再購,遂將對方封鎖。嗣後收到簡訊通知表示遭對方提告,當事人因不諳法律而花錢了事並前往取貨。取貨後對方又聲稱尚有另一筆訂單待取,當事人經查證後發現該賣家涉嫌詐欺。當事人現欲了解,在發現對方為詐欺集團後拒絕取貨,可能面臨之法律後果為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發現賣家涉嫌詐欺後,拒絕取貨是否會產生民事上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 因詐欺所成立之買賣契約,消費者得否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
- 消費者先前因恐懼而花錢取貨之款項,是否得請求返還?
- 詐欺賣家對消費者提起民事訴訟之可能性及法律效果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消費者發現賣家涉嫌詐欺後,是否仍負有取貨義務。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若賣家確屬詐欺集團,其以不實之商品資訊或交易條件誘使當事人下單購買,當事人之購買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而為,自得依法撤銷。一旦意思表示經撤銷,買賣契約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消費者即無取貨付款之義務。
就已付款項之返還而言,當事人先前因不諳法律,受對方以訴訟威脅而花錢取貨,此部分付款係因被脅迫所為之給付。依民法第92條,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亦得撤銷之。撤銷後,賣家所受領之價金即喪失法律上之原因,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賣家返還已收取之款項。此外,賣家以虛偽之法律後果威脅消費者付款,可能另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至於詐欺賣家是否可能對當事人提起訴訟,實務上可能性極低。蓋詐欺賣家本身即從事不法行為,其若提起民事訴訟,不僅須在法庭上揭露自身之交易模式及身分,更可能因此暴露其詐欺行為而遭檢察機關追訴。況且,基於詐欺所成立之契約,法院亦不會支持詐欺者之請求。因此,當事人大可不必理會對方之威脅,反應積極蒐證並主動向警方報案,由司法機關追訴賣家之犯罪行為。
當事人亦應注意,所收到之「被告通知」簡訊極可能為詐欺集團自行偽造,真正之法院傳票或起訴書係以正式公文書送達,絕非透過簡訊通知。當事人可至司法院網站查詢是否確有相關案件繫屬,以辨別真偽。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涉嫌詐欺,其與消費者間之買賣契約係因詐欺而成立,消費者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撤銷後即無取貨義務。詐欺賣家對消費者提告之可能性極低,所發送之訴訟通知簡訊極可能為恐嚇手段。已付款項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 立即停止與該賣家之任何金錢往來,不再取貨付款,切勿受其威脅而繼續交付財物。
- 攜帶完整交易紀錄、對話截圖、簡訊內容及付款憑證,至最近之警察機關報案,提出詐欺及恐嚇告訴。
- 至司法院網站查詢是否確有對其提起之訴訟案件,以確認簡訊通知之真偽。
- 就先前因受脅迫而支付之款項,向律師諮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可行性。
- 向165反詐騙諮詢專線通報,提供賣家之聯絡方式及帳戶資訊,協助警方追查詐欺集團。
- 日後網路購物應選擇信譽良好之平台,避免透過私人管道或不明來源購買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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