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公司收了錢但是沒辦成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委託某代辦公司辦理債務整合,並已支付新臺幣三萬元之服務費用,雙方並約定保密義務。嗣後整合之銀行要求當事人提供兩年前擔任某公司負責人期間之財務資料,當事人因無法提供該等資料,致債務整合辦理失敗。當事人欲了解在此情形下,是否得向代辦公司請求返還已付之三萬元服務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與代辦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為委任契約或承攬契約?其區別對費用返還有何影響?
  • 債務整合辦理失敗係因當事人無法提供資料所致,代辦公司是否仍負返還費用之義務?
  • 代辦公司於簽約前是否有告知義務,應事先確認當事人能否提供銀行所需文件?
  • 代辦公司已提供之服務部分,得否主張扣除已付出之勞務對價?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當事人與代辦公司間之法律關係,依其約定內容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委任契約之受任人依民法第535條規定,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委任事務。代辦公司作為專業之債務整合代辦業者,於簽約前應充分了解委任人之財務狀況,並事先評估銀行可能要求提供之文件,告知委任人應備妥之資料。若代辦公司未盡此等告知義務,即有違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虞。

關於費用返還之問題,須區分辦理失敗之歸責事由。本案中,銀行要求提供之財務資料係因當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之特殊背景,若代辦公司於簽約前已充分評估且告知此風險,而當事人仍決定委任,則失敗之原因較難歸責於代辦公司。反之,若代辦公司未事先進行基本之資格評估即收取費用,顯然未盡專業注意義務,依民法第544條,當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6號判決指出,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如未盡此義務致委任人受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

縱使辦理失敗之原因部分可歸責於當事人,依委任契約之性質,委任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549條)。契約終止後,受任人僅得就已提供之服務部分請求報酬,其餘預收費用應予返還。若代辦公司主張全額保留服務費而拒絕返還任何金額,消費者得主張該約定為定型化契約中之不公平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應屬無效。當事人至少得請求返還扣除合理服務對價後之差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得向代辦公司主張終止委任契約並請求返還部分或全部服務費。若代辦公司未盡事先評估與告知義務,則應返還全額費用;若當事人本身亦有部分責任,至少應返還扣除合理勞務對價後之餘額。

  1. 先以存證信函向代辦公司表示終止委任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之三萬元服務費,給予合理期限回覆。
  2. 蒐集與代辦公司簽訂之契約書、收據、對話紀錄等相關證據,特別是代辦公司於簽約前是否曾告知需提供特定財務資料。
  3. 確認代辦公司簽約時所使用之契約條款是否為定型化契約,若有「不退費」之約款,得主張其顯失公平而無效。
  4. 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退費事宜。
  5. 若協商不成,得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返還服務費。
  6. 留意代辦公司是否有合法營業登記,若屬無照經營,可另向主管機關檢舉。
  7. 未來如有債務整合需求,建議直接向銀行洽詢或透過政府認可之債務諮詢機構尋求協助,避免再委託來路不明之代辦公司。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