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誼會員違約金過高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上個月接觸某聯誼業者之業務人員,遭業務以話術套路引導加入會員。當事人簽約前曾再三向業務確認收費方式,業務明確表示有參加活動才會收費、沒有參加則不會收費。嗣後當事人因工作繁忙欲取消會員資格,業者卻要求支付違約金新臺幣三萬七千八百元,而當事人自加入以來從未使用任何服務亦未參加任何活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務人員以「有參加活動才收費、不參加不收費」之說詞誘使消費者簽約,是否構成意思表示之詐欺或錯誤?
  • 消費者從未使用任何服務即取消會員,業者收取三萬七千八百元違約金是否屬於違約金過高?
  • 聯誼服務合約之違約金條款是否為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而無效之情形?
  • 消費者是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七日猶豫期規定解除契約?
  • 業務人員之話術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行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應審究業務人員之銷售說詞是否構成詐欺或使消費者陷於錯誤。業務人員於簽約前再三表示「有參加活動才收費、不參加不收費」,消費者據此理解為不參加活動即無須負擔任何費用,然實際上合約卻約定提前取消須支付高額違約金,兩者間顯有重大落差。若業務人員明知合約內容與其口頭說明不符,卻故意以不實資訊誘使消費者簽約,依民法第92條規定,消費者得於發現後一年內撤銷因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使契約自始無效。

就違約金過高之爭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職權酌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消費者自加入會員以來從未使用任何服務亦未參加任何活動,業者並未因消費者之加入而支出相當於三萬七千八百元之成本或受有相當之損害,故該違約金金額顯然過高。實務上法院審酌違約金是否過高,通常考量契約履行程度、業者實際損害、消費者使用服務之情形等因素,在消費者完全未使用服務之情形下,違約金應大幅酌減甚至免除。

從消費者保護法之角度,若本案之簽約過程係業務人員主動接觸消費者並於營業場所外進行推銷,則可能構成「訪問交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享有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之權利。此外,聯誼業者之會員合約通常屬定型化契約,其違約金條款若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條款應為無效。業者以話術誘導消費者簽約之行為,亦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禁止欺罔之規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務人員以「不參加活動不收費」之說詞誘使消費者簽約,實際上卻於合約中設定高額違約金,消費者得主張因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即使契約有效,三萬七千八百元之違約金對於從未使用任何服務之消費者而言顯然過高,法院得依法酌減。

  1. 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業者,主張業務人員之說詞與合約內容不符,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請求全額退費並拒絕支付違約金。
  2. 蒐集與業務人員之對話紀錄、錄音、通訊軟體訊息截圖等,證明業務人員確有「不參加不收費」之承諾。
  3.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請求消保官協助調解,主張違約金過高及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4. 確認簽約過程是否符合「訪問交易」之要件,若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主張七日內解除契約。
  5. 若業者堅持收取違約金,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至合理數額。
  6. 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追究業務人員以不實話術誘使簽約之刑事責任。
  7.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該聯誼業者以話術套路欺罔消費者之不公平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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