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威脅告背信罪——遊戲代抽交易糾紛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某交易平台購買遊戲代抽服務,賣家於代抽過程中自行出錯,將原約定之商品A錯誤交付為商品B。當事人發現商品與約定不符後向賣家要求退貨退款,賣家不僅拒絕退貨,更暴怒辱罵當事人並以「不付錢就要讓你賠到死」等語威脅。事後賣家又以當事人未給予正面評價為由,揚言要對當事人提告背信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買家未給賣家正面評價,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背信罪?
  • 賣家交付之商品與約定不符,買家是否有權依法請求退貨退款?
  • 賣家辱罵及威脅當事人之行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
  • 賣家以提告背信罪為要脅迫使買家付款或給予正評,是否構成強制罪或恐嚇取財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賣家威脅提告「背信罪」之部分加以分析。依刑法第342條之規定,背信罪之構成要件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本案中,當事人係以買家身分向賣家購買遊戲代抽服務,屬於買賣契約之當事人,並非受賣家委託「為其處理事務」之人。買家是否給予正面評價,乃其主觀消費體驗之表達,屬於言論自由之範疇,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全然無涉。因此,賣家以背信罪相威脅,於法律上完全不成立。

其次,關於退貨退款之權利,本案賣家交付之代抽商品由A變為B,與買賣契約約定之內容不符,依民法第354條及第359條之規定,此屬出賣人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買家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已付價金。此外,若本交易係透過網路交易平台進行,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通訊交易,買家亦得依同法第19條行使七日鑑賞期解除權,無須說明理由即可退貨。賣家無權拒絕退貨,更不得以威脅方式強迫買家接受不符約定之商品。

再者,賣家暴怒辱罵當事人並以「不付錢就要讓你賠到死」等語威脅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若賣家之威脅係以迫使當事人付款為目的,尚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當事人應保留賣家辱罵及威脅之對話紀錄截圖,作為日後提出刑事告訴之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買家未給正面評價不構成背信罪,賣家之威脅於法無據,無須擔心。賣家交付與約定不符之商品,買家有權依法退貨退款。反而是賣家之辱罵及威脅行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當事人得對賣家提出刑事告訴。

  1. 立即保全賣家辱罵、威脅及揚言提告之所有對話紀錄截圖,包括訊息時間戳記,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2. 透過交易平台之申訴機制,檢舉賣家之不當行為,並申請平台介入協助退貨退款事宜。
  3. 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或平台訊息)正式通知賣家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全部款項,明確載明退貨理由為商品與約定不符。
  4.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退貨退款事宜。
  5. 就賣家辱罵及威脅之行為,至警察機關提出公然侮辱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刑事告訴,並檢附對話紀錄截圖為證。
  6. 若賣家確實提出背信罪告訴,無須恐慌,配合檢察官偵查即可,因不符構成要件,檢察官應會為不起訴處分。
  7. 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民事訴訟請求退還價金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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