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賀寶芙產品教練售服7萬多的零卡分期 可退款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三月底透過賀寶芙(Herbalife)教練購買「天使計畫」產品,該計畫為半年期課程,以一年零卡分期方式付款,總費用約新臺幣7萬多元。據當事人了解,同樣的產品若於賀寶芙官網購買僅約25,000多元,但教練之天使計畫因包含售後服務(指導食用方式及定期量身)而價格高出甚多。

然而,當事人對教練之售後服務品質感到極度不適。具體問題包括:每次量身時教練不斷施壓要求「介紹朋友」加入;當事人因工作繁忙一段時間未前往量身,教練以命令口氣指責「不要因為工作忙就耽誤減重」、「什麼時候要認真」;當事人已明確表示無意從事該行業,但教練仍持續施加業績壓力。當事人質疑花費7萬多元卻須承受如此不當對待,希望了解能否退款。目前當事人無購買收據,但有以其電子郵件註冊之購買紀錄及零卡分期證明。商品方面,已使用約兩個月,部分已用完,但尚有12個奶昔及2個草纖茶存放於教練工作室中未領取。

2. 爭點

  • 賀寶芙教練之天使計畫銷售方式是否屬於多層次傳銷行為?消費者是否得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行使退出權?
  • 教練售價遠超官網價格,以售後服務名義收取高額差價,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上之顯失公平?
  • 教練於售後服務中持續施壓要求介紹朋友加入,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範?
  • 商品已使用部分後,消費者是否仍得主張退貨退款?未領取之商品應如何處理?
  • 零卡分期契約與商品買賣契約之間的關係為何?退貨時能否一併終止分期付款?
  • 消費者未持有購買收據,是否影響退款權利之主張?

3. 法條或規則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參加人之退出及退貨):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參加人於前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退貨之處理):參加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已逾商品保存期限者,不在此限。(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之猶豫期):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359條(物之瑕疵擔保─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4. 涵攝分析

賀寶芙(Herbalife)在台灣係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其教練(即傳銷商)透過招募下線並銷售產品獲取利潤之商業模式,明確屬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範疇。因此,當事人作為「參加人」購買賀寶芙產品,得適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退出及退貨保障規定。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參加人自訂約日起30日內,得以書面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且不負擔任何費用。即便已逾30日猶豫期,參加人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依第21條,終止契約後30日內,傳銷事業應以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持有之商品(已逾保存期限者除外)。因此,當事人尚未領取、仍存放於教練工作室之12個奶昔及2個草纖茶,於未逾保存期限之前提下,傳銷事業應以原價90%買回。

至於已使用之部分商品,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但書,已使用而無法退回之商品,得自退款金額中扣除。然而,教練之售價(7萬多元)與官網售價(25,000多元)之間存在巨額差異,教練以「售後服務」名義收取近5萬元之差額,而所提供之售後服務品質不僅未達專業水準,反而構成對消費者之騷擾與不當施壓。此種定價方式依消保法第12條及民法第74條,均有顯失公平之虞。

教練於售後服務過程中持續要求當事人介紹朋友加入,實質上係利用售後服務之名行招募下線之實。當事人已明確拒絕從事該行業,教練仍不斷施壓,此行為不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範精神,亦嚴重影響消費者之消費體驗與心理感受,構成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中「加害給付」之型態。

關於零卡分期之處理,消費者向融資公司(如中租零卡)辦理分期付款,實質上係三方關係:消費者、教練(賣方)、融資公司。若買賣契約因退出而解除或終止,消費者得主張分期付款契約亦隨之失所附麗,應一併終止。實務上建議同時向融資公司及賣方發出書面通知。至於無購買收據之問題,電子郵件註冊紀錄及零卡分期合約均可作為交易存在之證明,不影響退款權利之行使。

5. 結論與建議

  • 結論:當事人作為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並依第21條要求傳銷事業以原價90%買回未使用之商品。教練售價遠超官網價格且售後服務品質惡劣,消費者另得依消保法第12條及民法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 建議一: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向賀寶芙公司及教練通知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並要求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於30日內以原購價格90%買回尚未使用之商品(12個奶昔及2個草纖茶)。存證信函中應載明訂約日期、購買金額、商品明細及退出之意思表示。
  • 建議二:同時以書面通知零卡分期之融資公司,表明已依法終止與賀寶芙教練之買賣契約,要求停止後續分期扣款,並退還已扣款中應退還之部分。
  • 建議三:就教練於售後服務中不當施壓介紹朋友、以命令口氣對待消費者等行為,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請公平會調查教練及賀寶芙公司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建議四:保存所有證據,包括LINE對話紀錄(尤其是教練施壓介紹朋友及命令口氣之對話截圖)、電子郵件購買紀錄、零卡分期合約、付款紀錄等。
  • 建議五:如賀寶芙或教練拒絕退款,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請求調解。若調解不成,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 建議六:對於已使用之商品部分,雖無法全額退款,但教練售價與官網售價之差額(約5萬元),係以售後服務為名之不當加價,消費者得主張此部分顯失公平,請求減少給付或返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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