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社群平台上向某賣家下訂一副隱形眼鏡,採超商取貨付款方式。嗣後當事人查閱相關資料,發現依法網路不得販售隱形眼鏡,且該類社群平台上販售之隱形眼鏡多屬來路不明之劣質產品。目前商品已送達超商,當事人考慮不前往取貨,惟擔心不取貨是否會遭賣家提告詐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於超商取貨付款之交易中,未前往取貨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
- 透過社群平台購買商品是否屬於通訊交易,得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日鑑賞期之規定?
- 賣家於網路上販售隱形眼鏡是否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該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 消費者發現交易標的可能為違法商品時,得否拒絕受領並主張解除契約?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七日鑑賞期解除權
- 民法第71條 —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法律行為無效
- 民法第254條 — 契約解除權之行使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廣告內容真實義務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禁止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詐欺罪之疑慮而言,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有「施用詐術」致他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之行為。消費者於網路下單後單純不前往超商取貨,充其量僅屬民事上之債務不履行,即未依約受領商品並給付價金,與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之詐欺行為截然不同。實務上,法院對於單純不取貨之案件,幾乎不認為構成詐欺罪,賣家縱使提告,檢察官亦多以不起訴處分結案。
其次,當事人透過社群平台購買商品,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通訊交易」,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退回商品並解除契約。即便尚未取貨,消費者亦得在收受商品前向賣家表示解除契約之意思。因此,當事人不取貨之行為,實質上等同於行使法定解除權,於法有據。
更重要的是,隱形眼鏡屬於醫療器材,依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之規定,須由具有藥商許可執照之業者始得販售,且不得於網路上進行零售。賣家未經許可於社群平台販售隱形眼鏡,已違反藥事法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故該買賣契約可能自始無效,賣家根本無從主張當事人有履行契約之義務。
綜上,當事人不取貨不僅不構成詐欺罪,反而是賣家違法販售醫療器材,應受主管機關之行政裁罰甚至刑事追訴。當事人無須擔心不取貨之法律責任,惟建議仍以訊息方式告知賣家取消訂單,以明確表達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於超商取貨付款交易中單純不取貨,並不構成刑法詐欺罪。本案賣家於社群平台違法販售隱形眼鏡,已違反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之強制規定,該買賣契約可能自始無效,消費者無履行取貨義務之必要。
- 以訊息或截圖方式保留與賣家之對話紀錄,包括下單過程及商品廣告內容,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明確以文字訊息向賣家表示取消訂單、解除契約之意思,避免日後爭議。
- 不前往超商取貨,商品將於保管期限屆滿後自動退回賣家,消費者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 若賣家以提告詐欺威脅,無須恐慌,單純不取貨不構成詐欺,可保留威脅訊息作為證據。
- 可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地方衛生局檢舉賣家違法於網路販售醫療器材。
- 向社群平台檢舉該賣家違法販售醫療器材之貼文,促請平台下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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