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直銷退貨寫存證信函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遭業務員到府推銷嬰幼兒教學產品,當場購入兩台教學平板,以三萬六千元分期三十六期之方式付款。當事人隔日即致電融資公司要求取消訂單及停止付款,融資公司轉由業務員處理,業務員到府表示商品已寄出無法退費,要求當事人繼續付款。數日後貨物到達,由家人代為收件。當事人諮詢消保官後,獲建議撰寫存證信函主張解除契約,惟不確定存證信函之內容應如何撰寫。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務員到府推銷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訪問交易」?
  • 消費者於訪問交易中是否享有七日猶豫期之無條件解除權?解除權之起算時點為何?
  • 商品由家人代為收件是否影響猶豫期之起算?
  • 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後,融資公司之分期付款義務是否同時終止?
  • 存證信函應如何撰寫始能有效主張解除契約及停止分期收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業務員未經當事人邀約而主動前往住所推銷產品,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所定「訪問交易」之要件,即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或其他場所訂立之消費關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此為法律賦予消費者之強制性權利,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限制。

就猶豫期之起算而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七日猶豫期自消費者「收受商品」之日起算。本案商品由家人代為收件,依實務見解,商品送達消費者住所並由同住家人收受者,應認為消費者已收受商品,猶豫期即自該日起算。當事人應確認收件日期,並於七日內發出存證信函主張解除契約。值得注意的是,解除權之行使係以「發信主義」為準,即消費者於七日內將解約之書面通知發出即生效力,不以業者收到為必要。

關於分期付款之處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規定,消費者依第19條行使解除權者,如其價金係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消費者於解除契約後,得請求第三人(即融資公司)停止分期付款,且第三人不得向消費者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因此,當事人除向業者發出解約通知外,亦應同時通知融資公司停止扣款。

存證信函之撰寫應包含以下要點:一、載明當事人與業者之基本資料;二、交易經過(交易日期、商品品項、金額、付款方式);三、明確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主張解除訪問交易契約;四、要求業者於一定期限內(如十四日內)退還已付價金;五、要求融資公司停止收取分期款項;六、表明將退回商品並請業者指定退貨方式。存證信函應以雙掛號寄送,分別寄給業者及融資公司,並保留郵局收據作為寄送證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務員到府推銷屬訪問交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享有七日猶豫期之無條件解除權。當事人應儘速於收受商品七日內發出存證信函解除契約,同時通知融資公司停止分期收費。

  1. 立即確認收件日期,計算七日猶豫期是否屆滿,於期限內儘速寄出存證信函(以郵局寄出日為準,採發信主義)。
  2. 存證信函一式三份分別寄給:業者(直銷公司)、業務員及融資公司,以雙掛號方式寄送並保留郵局收據。
  3. 存證信函中應明確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表明行使訪問交易解除權,要求退還全部價金並停止分期收費。
  4. 將商品妥善包裝(勿拆封使用),待業者指示退貨方式後配合退回,或於存證信函中載明商品放置地點供業者取回。
  5. 同步通知融資公司,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要求停止扣款及分期收費,並保留通話錄音或書面紀錄。
  6. 若業者拒絕退費或融資公司繼續扣款,可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必要時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7.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購買合約、分期付款契約、業務員名片、存證信函副本及郵局收據,以備後續法律程序使用。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