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TEE先買後付取消訂單後仍被催繳之法律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訂票平台訂購高鐵來回車票並加購大眾運輸乘車金,選擇以超商付款方式透過某先買後付平台進行結帳。嗣後因行程變更,當事人於平台取消該筆訂單且未前往超商繳費,認為未完成付款則交易不成立。惟該先買後付平台持續以簡訊催繳乘車金餘額約四百餘元,並以涉嫌詐欺罪為由威脅通報檢警,甚至發出最終警告稱將委託律師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擔心自身是否會因此涉及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於訂票平台取消訂單後,先買後付平台之代墊款債權是否仍然成立?
  • 加購之乘車金若已撥入消費者帳戶並可使用,取消主訂單是否影響乘車金之給付義務?
  • 先買後付平台以「詐欺罪」威脅催收,是否構成恐嚇或不當催收行為?
  • 消費者未繳納該筆費用,是否可能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 BNPL)交易模式下,消費者取消主訂單後,附隨商品(乘車金)之給付義務是否消滅。先買後付之法律性質,學說及實務多認為係由第三方支付業者先行代消費者墊付款項予商家,消費者再於約定期限內償還予支付業者,其本質類似消費借貸或債務承擔。當消費者於訂票平台取消訂單時,若主訂單之車票部分已順利取消退款,但加購之乘車金若已撥入消費者之電子票證帳戶且可使用,則該部分之交易可能已獨立成立並履行完畢。

就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而言,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惟乘車金屬於電子票證儲值型商品,若已撥入帳戶,可能被認定為已「接受服務」。當事人應先確認該乘車金是否確實已儲值至其帳戶且可使用,若尚未撥入,則交易可能因主訂單取消而一併失效。

就先買後付平台之催收方式而言,以「詐欺罪」名義威脅消費者付款之行為,在法律上恐有疑慮。詐欺罪之成立需有「施用詐術」之故意行為,消費者單純因認知錯誤或取消訂單流程瑕疵而未付款,顯然不具詐欺之主觀犯意。該平台以刑事告訴為手段迫使消費者付款,若欠缺合理根據,不僅難以成立刑事案件,其催收行為本身更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中關於不當催收之規範,甚至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實務上,類似之先買後付消費糾紛日益增多,消費者保護官亦曾就此類案件進行調處。建議當事人釐清乘車金是否已實際撥入其帳戶,若已使用則應繳納該部分費用;若未使用亦未撥入,則可主張交易未成立而拒絕付款,並就不當催收行為向消保官申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因取消訂單而未繳費之行為,不構成詐欺罪。惟若加購之乘車金已實際撥入帳戶且可使用,消費者仍可能對該部分負有給付義務。先買後付平台以刑事告訴威脅催收之行為已逾越合法催收界限。

  1. 立即確認加購之乘車金是否已撥入個人電子票證帳戶,若未撥入則保留截圖作為交易未成立之證據。
  2. 保留所有先買後付平台發送之催收簡訊內容,作為日後主張不當催收之證據。
  3. 向訂票平台客服確認該筆訂單之取消狀態,並索取書面取消紀錄。
  4. 若確認乘車金未使用,可書面回覆先買後付平台表明訂單已取消且未使用商品,拒絕付款並要求停止催收。
  5. 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或地方消保官提出申訴,請求調處消費糾紛。
  6. 若先買後付平台仍持續以刑事告訴威脅,可考慮就其恐嚇催收行為向警方報案或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7. 日後使用先買後付服務時,應詳閱服務條款,並注意取消訂單是否需同時向付款平台申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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