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Line上看到減肥成效廣告後,加了一位名為陳雯琴的「金牌體重管理師」,並透過Line一對一對話訂購四個月的減肥商品,金額為新台幣15,800元,以超商取貨付款方式交易。商品已到貨,但當事人隨後上網爬文發現,在Line上一對一看診推銷減肥商品是常見的詐騙手法。當事人以家人不同意為由告知對方不去超商取貨,但對方不肯接受並反問誰要承擔損失。當事人想了解是否有義務前往取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透過Line通訊軟體訂購商品,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通訊交易」?
- 消費者尚未取貨付款,買賣契約是否已經成立?消費者是否有取貨義務?
- 若買賣契約已成立,消費者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行使七日猶豫期退貨權?
- 對方以Line進行一對一「看診」推銷減肥商品,是否涉及違法行為?
- 若商品為未經核准之藥品或食品,消費者之法律地位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 — 通訊交易之定義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七日猶豫期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廣告內容之真實義務
- 民法第153條 — 契約之成立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
- 藥事法第24條 — 禁藥之定義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 食品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四、法律分析
當事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賣家聯繫並訂購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之情形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即為通訊交易。透過Line訂購商品顯然屬於通訊交易之範疇。
關於消費者是否有取貨義務,本案採超商取貨付款之交易方式,在消費者尚未前往超商取貨付款之前,雖然雙方就商品種類、價金已有合意,買賣契約形式上可能已成立,但消費者仍享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賦予之七日猶豫期權利。依該條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因此,即使消費者前往取貨,仍可於七日內退貨。更遑論消費者尚未取貨,自無義務必須前往取貨。
值得注意的是,對方以「金牌體重管理師」名義在Line上進行一對一「看診」並推銷減肥商品,此行為可能涉及多項違法問題。首先,若對方並非合法醫事人員卻進行「看診」行為,可能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密醫罪。其次,若所販售之減肥商品含有藥品成分而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可能違反藥事法第82條之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罪。再者,以不實廣告誇大減肥效果,亦可能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
若對方確屬詐騙集團,以虛偽之減肥成效廣告誘使消費者購買無效或有害之商品,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當事人未取貨付款即未受有財產損害,但仍可向警方或165反詐騙專線檢舉,協助遏止詐騙行為繼續危害他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透過Line訂購商品屬通訊交易,消費者享有七日猶豫期之退貨權利。在尚未取貨付款的情況下,消費者無義務前往取貨,對方要求消費者承擔損失並無法律依據。建議消費者不要前往取貨,並向相關單位檢舉。
- 不要前往超商取貨付款。在消費者尚未取貨的情況下,賣家無法強制消費者履行取貨義務,超商包裹逾期未取會自動退回。
- 保存與對方的Line對話紀錄截圖、廣告內容截圖、對方帳號資訊等所有證據,以備日後舉證之用。
-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檢舉,提供對方Line帳號及相關資訊,協助警方追查。
- 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舉對方販售可疑減肥商品及不實廣告。
- 如對方持續騷擾或威脅,可至警局報案,對方之威脅行為可能另構成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 日後購買健康食品或減肥商品時,應透過合法通路購買,並確認商品是否經衛福部核准,切勿輕信社群媒體上之不實廣告。
- 如已付款取貨,仍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於七日內退貨退款,賣家不得拒絕。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