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在社群平台求職而與某美容店家接觸,經私訊溝通後決定付費學習美容技術課程(10天課程,費用2萬元),學成後留在店家工作賺取抽成。當事人付全款後僅上課一天即感到不適應,且發現實際情況與店家事前說明不符、無任何合約保障,遂提出退費但遭店家拒絕。店家僅表示可轉學其他課程並補差額。
二、爭點
- 本交易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交易」,消費者是否得行使七日無條件解約權?
- 店家未簽署正式合約,僅開立收據,對消費者權益有何影響?
- 店家拒絕退費且僅同意轉換課程,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 課程實際內容與事前說明不符,是否構成民法上之錯誤或詐欺而得撤銷契約?
- 消費者已上課一天,退費金額應如何計算?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訪問交易之定義):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或其他場所所為之買賣。(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解除權):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88條(錯誤之撤銷):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359條(瑕疵擔保之解除或減少價金):買受人因物有瑕疵,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四、法律分析
本案交易係因店家透過社群平台主動留言招攬而促成,當事人前往店家繳費時亦未簽署正式合約,此類交易模式可能被認定為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交易」。依消保法第19條,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接受服務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且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
即使本案不被認定為訪問交易,當事人仍可主張:一、店家事前宣稱學成後可賺取高額收入,但實際上無任何保障底薪或客源,構成契約內容與事實不符;二、未簽訂正式合約,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依民法第88條,若因店家之說明使當事人對契約內容產生錯誤認知,當事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關於退費金額,若消費者已使用一天之課程,退費時應扣除該日合理費用(即2萬元除以10天=2千元),店家應退還剩餘之1萬8千元。店家主張「不退費」或僅同意轉換課程之做法,並無法律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 結論:消費者有權解約退費,店家拒絕退費之主張缺乏法律依據。若屬訪問交易,消費者得於七日內無條件解約。
- 建議一:立即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店家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學費(扣除已使用之一日費用)。
- 建議二:保留收據、社群平台對話紀錄、店家招攬文案截圖等所有證據。
- 建議三:向各地消保官提出申訴,請求消保官介入協調退費事宜。
- 建議四:若消保官協調未果,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建議五:若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請求返還價金。
- 建議六:評估店家是否涉及不實廣告,必要時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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