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買減肥藥遭不當銷售之退款與消費者保護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學生,在網路上購買減肥藥,原本賣方報價僅需8,000元,當事人以為此為全部費用。然而實際取貨後發現金額不斷增加,前次已支付20,000多元,本次又需支付一筆費用,累計花費已超過30,000元。取貨時店員曾提醒可能遇到詐騙並詢問是否確定要取貨,當事人猶豫後仍決定領取。當事人事後曾向賣方表示不想繼續購買,但賣方以電話施壓並以恐嚇言語要求繼續付款,聲稱「不然就來算清」。當事人因擔心家人知悉而妥協繼續付款。使用後發現產品完全無效,體重毫無變化。當事人欲了解:處理本案學校是否會知悉、不取貨有何責任、如何終止此循環。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網路購買減肥藥是否屬於通訊交易?消費者是否享有七日無條件退貨權?
  • 賣方原報價8,000元後不斷加價至30,000多元,是否構成不實廣告或詐欺?
  • 賣方以電話恐嚇手段要求消費者繼續付款,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 減肥藥使用後完全無效,消費者得否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
  • 消費者拒絕取貨是否需負法律責任?
  • 學生身分處理消費糾紛案件,學校是否會被通知?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學校是否會知悉之問題。消費糾紛之處理,無論係向消保官申訴、提出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均屬個人法律事務,司法機關或消費者保護機構並無通知當事人就讀學校之義務或慣例。除非案件涉及在校內發生之犯罪行為或經法院裁定需通知學校之特殊情形,否則學校不會因當事人處理消費糾紛而被告知。當事人可放心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就通訊交易解除權而言,當事人係透過網路購買減肥藥,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所定之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此為消費者之法定權利,賣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惟須注意,若超過七日期限,消費者仍得依其他法律規定主張權利。

關於賣方之不當銷售行為,賣方初始報價8,000元,嗣後不斷追加費用至30,000多元,與原報價差距甚大,此種銷售手法已涉嫌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關於廣告真實性之規定。若賣方自始即無以8,000元提供完整產品之意圖,而係以低價吸引消費者後再以各種名目加價,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實務上此類「先以低價誘騙,再逐步加價」之手法,已有多起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詐欺。

就賣方以電話恐嚇施壓之行為,賣方在當事人表示不願繼續購買後,以「不然就來算清」等恐嚇言語施壓要求繼續付款,此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若係以恐嚇手段使當事人交付財物,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最重可處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繼續付款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規定得於一年內撤銷之。

關於產品無效之問題,減肥藥使用後體重完全無變化,若賣方於銷售時曾宣稱具有特定減重效果,則該產品未達契約預定效用,消費者得依民法第354條及第359條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全部價金。此外,若該減肥藥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或含有未標示之成分,賣方更可能違反藥事法之相關規定。

至於不取貨之責任,在通訊交易中消費者享有七日無條件退貨權,不取貨本身並不構成違約。即使已取貨,在法定期間內退貨亦為消費者之法定權利。賣方不得以不取貨為由向消費者請求任何賠償或費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在網路購買減肥藥遭不當加價銷售,產品無效且受到賣方恐嚇施壓,依消費者保護法享有退貨退款之權利,賣方之行為可能構成詐欺及恐嚇取財罪。處理本案學校不會被通知,不取貨亦無須負擔法律責任。

  1. 立即停止向賣方支付任何款項,不再取貨。賣方無權以任何理由強迫消費者繼續購買。
  2. 保留所有與賣方之通訊紀錄(對話截圖、通話紀錄、匯款憑證、取貨紀錄等),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3. 撥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專線1950,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退款事宜。
  4. 若賣方有恐嚇言行,應向警方報案,提供相關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賣方可能觸犯恐嚇取財罪。
  5. 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通知賣方解除所有交易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民法第92條主張退款。
  6. 若賣方拒絕退款,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已付款項。金額在10萬元以下者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費用低廉且程序簡便。
  7. 可考慮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舉該減肥藥品,確認其是否為合法販售之藥品或食品。
  8. 如有需要,可向學校之學生輔導中心或法律服務社尋求協助,此類諮詢均為保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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