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所受傷勢及所得收入不能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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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醫療費用及工作收入損失之賠償。然而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面臨無法充分提出傷勢證明及所得收入證據之困境,一審法院因證據不足而駁回部分請求。當事人提起上訴,欲了解在舉證困難之情形下,有何法律途徑可補強證據或請求法院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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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車禍損害賠償訴訟中,原告就傷勢及收入損失之舉證責任範圍為何?
  • 原告無法提出完整證據時,得否聲請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損害額酌定規定,於本案是否有適用之餘地?
  • 上訴審中得否提出新證據?有何限制?
  • 自營作業者或無固定薪資者如何證明工作收入損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在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中,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因此,車禍被害人就其所受傷勢之存在及範圍、工作收入損失之金額等,均負有舉證責任。若原告無法提出充分之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依法應駁回該部分之請求。常見之傷勢證明文件包括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影像檢查報告、手術紀錄等;工作收入損失之證明則包括薪資單、扣繳憑單、報稅資料、勞保投保資料、僱主出具之在職及薪資證明等。

然而,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設有重要之例外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此一規定賦予法院在損害已經發生但金額難以精確計算之情形下,得依職權酌定賠償數額之權限。例如,自營作業者或打零工者因無固定薪資單據,難以精確計算工作收入損失時,法院即得援引此規定,參酌同業平均收入、當事人之學經歷、工作性質等因素,酌定合理之損害額。

在上訴審程序方面,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但有同條但書各款情形者不在此限,例如非因過失未於第一審提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等。因此,上訴人應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說明為何未能於第一審提出相關證據,以及新提出之證據符合何種例外情形。此外,上訴人亦得聲請法院向醫療院所調取完整病歷資料、向國稅局調取報稅資料、向勞保局調取投保紀錄等,藉由法院之調查權限補強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禍被害人於訴訟中就傷勢及收入損失負有舉證責任,但在損害已發生而金額難以證明時,得請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酌定損害額。上訴審中應積極補強證據並善用法院之調查權限。

  1. 回溯就醫紀錄,向曾就診之醫療院所申請完整之病歷資料及診斷證明書
  2. 聲請法院向國稅局調取歷年之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作為收入證明
  3. 聲請法院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調取勞保投保及薪資資料
  4. 如為自營作業者,蒐集營業登記、帳簿紀錄、客戶合約或同業收入之統計資料作為參考
  5. 主張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適用,請求法院審酌一切情況酌定損害額
  6. 於上訴理由中詳細說明未能於一審提出證據之原因,以符合新證據提出之要件
  7.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整理證據資料並擬定上訴策略,提升上訴審之勝訴機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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