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是否可以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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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後離開現場,遭警方認定為肇事逃逸,並收到行政裁罰通知,面臨吊銷駕照及刑事追訴之風險。當事人主張其離開現場係因不知已發生碰撞,或因其他正當理由而暫時離開,對於肇事逃逸之認定有所爭議。當事人欲了解對於肇事逃逸之行政處分及刑事指控,是否有申訴或救濟之管道,以及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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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客觀及主觀構成要件?
  • 肇事逃逸之行政裁罰(吊銷駕照)是否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 當事人主張不知發生碰撞或有正當理由離開,是否足以阻卻肇事逃逸之成立?
  • 肇事逃逸罪經大法官釋憲後之構成要件應如何解釋適用?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肇事逃逸涉及行政處分與刑事責任兩個層面,其救濟途徑各有不同。在行政處分方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將吊銷其駕駛執照。對此行政裁罰不服者,依法得於裁決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主張其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或處分違法不當。

在刑事責任方面,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或死亡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經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該條文關於「肇事」之文義範圍應限縮為駕駛人對事故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且「逃逸」係指行為人知悉事故發生後仍擅自離去之行為。因此,若當事人確實不知已發生碰撞而離開,或離開後隨即返回現場處理,均可能主張不符合肇事逃逸之構成要件。

實務上,法院對於肇事逃逸之認定,會綜合考量碰撞之力道、車輛損壞程度、行車紀錄器畫面、現場目擊證人證詞等客觀事證,判斷當事人是否確實知悉事故之發生。最高法院相關判決亦指出,肇事逃逸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已發生交通事故,且客觀上有離開現場之行為為要件。當事人若能舉證證明確實不知事故發生,或有緊急就醫等正當理由暫時離開且事後立即報案處理,即有可能獲得有利之認定。

建議當事人在面對肇事逃逸指控時,應即刻保全相關證據,包括行車紀錄器影像、車輛損壞照片、就醫紀錄等,並儘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在行政救濟程序中,應注意三十日之法定期間;在刑事程序中,則應積極於偵查及審判中提出有利事證與抗辯。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肇事逃逸之行政處分得透過行政訴訟程序進行救濟,刑事部分則須在偵查及審判中積極主張不符合構成要件。當事人應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意旨,主張其不具肇事逃逸之主觀故意或客觀行為。

  1. 收到行政裁罰後,應於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處分違法
  2. 立即保全行車紀錄器影像、車輛照片及相關事證,作為抗辯證據
  3. 釐清離開現場之具體原因,蒐集不知事故發生或有正當理由之佐證
  4. 若有緊急就醫之情形,保留就醫紀錄及診斷證明作為正當理由之證明
  5. 在刑事偵查程序中,依據釋字第777號解釋主張構成要件不該當
  6.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分析案件,擬定最有利之訴訟策略
  7. 注意行政與刑事程序之時效,避免因逾期而喪失救濟權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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