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庭、刑事庭、調解當日請假薪資是否能列入求償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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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車禍受傷後,除了傷勢休養期間之薪資損失外,後續為處理刑事偵查庭、刑事審理庭及調解程序,亦須多次向公司請假出席,導致額外之薪資減少。當事人欲瞭解因出庭及參與調解而請假所損失之薪資,是否得作為車禍損害賠償之一部分向對方求償。當事人擔心此部分請求可能遭對方或法院否認,希望了解相關法律依據及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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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因出庭偵查庭、刑事庭所請假之薪資損失,是否屬於車禍之相當因果關係範圍?
  • 參加調解程序之請假薪資損失,與參加訴訟程序之請假薪資損失,在法律上是否有不同之認定標準?
  • 被害人主動提告所生之出庭費用,與因對方提告而需出庭之費用,是否均可求償?
  • 此類請假薪資損失應如何舉證?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因車禍衍生之偵查庭、刑事庭出庭及調解程序所致之請假薪資損失,在法律上之核心問題在於是否與車禍侵權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之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而所失利益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若無車禍事故之發生,被害人無須出庭或參加調解,自不會有請假薪資之損失,因此在因果關係之判斷上,此類損失確係因車禍所衍生。

然而,實務上法院對此類請求之見解並不一致。採肯定見解之法院認為,被害人因車禍而需出庭或參加調解,係為維護自身權益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請假薪資損失與車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由加害人負賠償責任。部分地方法院判決確有准許被害人請求出庭日請假薪資損失之案例。採否定見解之法院則認為,出庭係被害人行使訴訟權利之選擇,並非車禍之直接損害,且被害人亦可委任代理人出庭而不必親自請假,故不予准許。

值得注意的是,調解程序之請假薪資損失較出庭請假之薪資損失更易獲得法院支持。蓋調解為車禍損害賠償之前置處理程序,且多數調解委員會係於工作日排定調解期日,被害人不得不請假出席,此部分之因果關係較為直接。至於被害人主動提起刑事告訴所生之出庭費用,較可能被認定為被害人自行選擇之行為而非必要損害。建議被害人在求償明細中仍列入此項請求,但應有其可能不被全額採納之心理準備。

舉證方面,被害人應提出公司之請假紀錄或請假單、法院或調解委員會之傳票或通知書、薪資扣款明細等文件,以證明確因出庭或調解而請假且實際減少薪資收入。若係使用特休假而未實際扣薪,仍得主張此為被迫使用之假期損失,惟舉證難度較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因車禍衍生之出庭及調解請假薪資損失,在法律上有主張空間,但實務見解不一。建議仍將此項列入求償明細,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以強化主張之說服力。

  1. 保留所有法院傳票、調解通知書等出席證明文件
  2. 向公司申請載明請假日期及扣薪金額之證明
  3. 製作詳細之出庭及調解日期對照表,逐筆計算薪資損失
  4. 將此項薪資損失列入求償明細,但不宜過度誇大金額
  5. 在調解中可彈性處理此項請求,作為談判籌碼之一
  6. 蒐集支持此類請求之法院判決案例,增強說服力
  7. 諮詢律師評估各項求償項目之合理性及法院採納之可能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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