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酒駕我方零肇責欲求償汽車價值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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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汽車遭對方酒駕撞擊,經鑑定當事人為零肇事責任,對方負全部肇責。車輛已送修復原,但因有重大事故維修紀錄,導致車輛之市場交易價值明顯減損。當事人除請求車輛修繕費用外,另欲向對方請求汽車價值減損之賠償,希望了解此項請求之法律依據及實務上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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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車輛修復後之交易價值減損是否屬於法律上得請求賠償之損害?
  • 汽車價值減損之金額應如何計算及舉證?
  • 對方酒駕對於損害賠償之請求有何影響?
  • 車輛價值減損之請求時效為何?
  • 強制險及第三人責任險是否涵蓋車輛價值減損之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車輛因交通事故修復後之交易價值減損,在我國實務上已逐漸被肯認為得請求賠償之損害項目。依最高法院見解,民法第196條規定物被毀損時,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此所謂「減少之價額」,不僅指修繕費用,尚包括修復後因事故紀錄導致之交易價值減損。蓋車輛雖經修復,但在二手車市場上,有事故紀錄之車輛其交易價格必然低於同年份、同車況之無事故車輛,此差額即為車輛價值減損之損害。

關於價值減損金額之計算,實務上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第一,委託專業之汽車鑑價機構或公正第三人進行鑑定,比較同款車輛有無事故紀錄之市場價格差異;第二,參考中古車行之估價,取得事故前後之車輛價值差額;第三,由法院囑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價。一般而言,車輛價值減損之金額視車齡、事故嚴重程度及維修範圍而定,通常約為車輛現值之百分之十至三十。新車或高價車輛之價值減損比例通常較高,因事故紀錄對其二手價格之影響更為顯著。

本案中對方係酒駕肇事,此事實對民事賠償請求有多項影響。首先,對方酒駕屬於故意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刑法第185條之3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推定對方有過失。其次,對方酒駕肇事,法院在酌定精神慰撫金時通常會從重認定。第三,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方面,保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向酒駕之加害人代位求償。

需注意的是,車輛價值減損之請求不屬於強制險之給付範圍,因強制險僅保障人身傷害,不包括財物損害。但若對方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之財損部分,則可能涵蓋車輛修繕費用,惟價值減損是否在理賠範圍內,須視保單條款而定。無論如何,當事人於我方零肇責之情形下,得向對方全額請求車輛修繕費用及價值減損之賠償,無須依與有過失規定減免。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為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行使,當事人應注意時效之遵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輛修復後之交易價值減損屬得請求賠償之損害項目,當事人於零肇責之情形下可全額向酒駕之對方求償。建議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車輛鑑價,以具體數據作為求償之依據。

  1. 委託專業汽車鑑價機構或中古車行出具事故前後之車輛價值評估報告
  2. 保存完整之車輛修繕紀錄、維修明細及費用單據
  3. 蒐集同款同年份車輛之二手車市場行情資料作為佐證
  4. 向對方之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確認車輛損害之理賠範圍
  5. 注意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時效,及時提起訴訟或中斷時效
  6. 配合檢察官偵辦對方酒駕之刑事案件,爭取附帶民事訴訟之機會
  7. 委任專業律師計算全部損害賠償項目,包括修繕費用、價值減損、代步費用等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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