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後收到調解單,這樣要去做調解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車禍受傷,已向地檢署對肇事對方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提出告訴後,當事人收到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寄來之調解通知單,通知雙方到場進行調解。當事人對於是否應出席調解感到疑惑,擔心出席調解是否會影響已提出之刑事告訴案件,或是否會被迫接受不合理之和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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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提出刑事告訴後收到調解通知,是否有義務出席調解?
  • 出席調解是否會影響已進行之刑事偵查程序?
  • 調解過程中告訴人之權利保障為何?可否拒絕不合理之條件?
  • 調解成立與調解不成立,分別對刑事案件有何影響?
  • 調解成立後是否必須撤回刑事告訴?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在車禍過失傷害案件中,提出刑事告訴後收到調解通知是相當常見的流程。此調解通知通常係由檢察官依職權將案件移付調解委員會,或由對方(被告)主動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委員會受理後會通知雙方到場。告訴人雖無法律上出席之強制義務,但建議積極出席,因為調解是取得合理賠償之有效途徑。

出席調解不會影響已進行之刑事偵查程序。調解程序與刑事偵查程序係平行進行,告訴人出席調解並不代表放棄刑事告訴權。在調解過程中,告訴人享有完全之自主權,可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對方提出之條件,若認為條件不合理,完全可以拒絕而不成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會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刑事案件將繼續偵辦,告訴人亦可持該證明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成立與否對刑事案件影響甚大。若調解成立且告訴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因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將作成不起訴處分。值得注意的是,調解成立不等於必須撤回告訴,告訴人可在調解書中約定於對方完全履行賠償義務後始撤回告訴,以確保對方確實履行。若調解不成立,刑事案件將繼續偵辦,檢察官可能提起公訴,此時被告面臨刑事責任壓力,通常會更積極協商賠償。

從策略面分析,建議告訴人出席調解前先做好充分準備:計算完整之損害賠償金額、備妥所有單據證明,並設定可接受之最低賠償底線。調解時態度應明確但不過於強硬,若對方出價合理即可成立調解,省去後續訴訟之時間與費用。若對方出價過低或態度惡劣,則果斷不成立調解,轉而透過刑事程序及民事訴訟爭取權益。實務上,許多車禍案件在偵查階段之調解中順利解決,因被告為避免刑事前科,往往願意在此階段提出較高之賠償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後收到調解通知,建議積極出席。調解不影響刑事告訴之效力,告訴人在調解中享有完全之自主權,可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條件。調解是取得合理賠償之高效途徑,但不接受不合理條件亦為合理選擇。

  1. 出席調解前完整計算所有損害賠償項目,備妥醫療單據、薪資證明及修車費用等
  2. 設定可接受之最低賠償金額底線,作為調解時之談判依據
  3. 出席調解時明確表達賠償訴求,但保持理性溝通態度
  4. 若調解成立,在調解書中約定對方完全履行後始撤回刑事告訴
  5. 若調解不成立,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作為後續提起民事訴訟之前置程序證明
  6. 注意刑事告訴之撤回一經為之不可再行告訴,應審慎為之
  7. 必要時委任律師陪同出席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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