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行駛於道路上,一名機車駕駛人在附近自行摔倒受傷,事後該機車駕駛人主張係因當事人之行車行為(如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等)導致其緊急閃避而自摔,並向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認為自己並無過失,該機車駕駛人係因自身操作不當而摔倒,對於此不合理之索賠請求感到困擾,希望瞭解應如何應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自摔索賠時,舉證責任應由哪一方負擔?
- 當事人之行車行為與對方自摔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若對方無法證明因果關係,當事人是否可拒絕賠償?
- 對方若藉故濫訟索賠,當事人可否反訴請求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191條之2 — 動力車輛駕駛人之推定過失責任
- 民法第217條 — 與有過失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 — 變換車道之規範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 事故調查與處理
四、法律分析
在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訴訟中,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負舉證責任。因此,主張因他人行為而自摔受損之機車駕駛人,原則上應舉證證明:一、當事人有何違規或過失行為;二、該行為與自摔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三、自摔所受之具體損害為何。若機車駕駛人無法提出充分之證據證明上述事項,其請求即無理由。
然而,須特別注意民法第191條之2之規定。該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此條採推定過失責任,即一旦損害發生,駕駛人被推定有過失,須由駕駛人自行舉證證明無過失始可免責。但前提仍須對方先證明損害之發生與當事人之駕駛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此部分仍由請求權人負舉證責任。
實務上,此類案件之關鍵證據為行車紀錄器畫面及現場監視器影像。若影像清楚顯示當事人行車正常、未有任何突然變換車道或其他危險駕駛行為,而機車駕駛人係因自身操作不當(如車速過快、路面濕滑打滑等)而摔倒,則當事人可有力地主張自己並無過失,亦不具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判決指出,因果關係之認定應以經驗法則判斷之,並非只要時間上先後發生即可認定有因果關係。
若對方之索賠確屬無理取鬧,當事人於調解或訴訟程序中明確拒絕賠償即可。惟若對方提起刑事告訴,當事人仍須到案說明。在偵查程序中,若檢察官認為當事人並無過失,通常會為不起訴處分。當事人亦可考慮在取得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對對方提起誣告罪之告訴,或依民法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機車駕駛人自摔向他方索賠時,舉證責任原則上在索賠之一方。若當事人確無過失行為,且與自摔不具因果關係,依法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 立即保存行車紀錄器影像及事故相關證據,證明自身行車正常
- 切勿在對方施壓下輕易承認過失或簽署任何和解文件
- 若對方提出調解申請,到場明確表達不同意賠償之立場及理由
- 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取得有利之鑑定結果作為抗辯依據
- 若對方提起刑事告訴,委任律師陪同應訊,爭取不起訴處分
- 取得有利之鑑定報告或不起訴處分後,評估是否反訴對方誣告或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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