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的朋友無照駕駛機車,當事人坐在後座,途中發生車禍導致第三人受傷。事故後,對方要求當事人作為後座乘客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當事人質疑自己僅為乘客,是否真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若機車為當事人所有,是否會因出借車輛給無照者而負擔車主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後座乘客明知駕駛人無照仍搭乘,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 車輛所有人將機車出借給無照者使用,是否負連帶賠償責任?
- 後座乘客之行為是否與車禍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被害人向乘客求償是否有法律依據?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5條 — 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1條之2 — 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賠償責任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 無照駕駛之處罰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 — 強制險給付範圍
四、法律分析
就後座乘客之法律責任而言,原則上乘客並非車輛之駕駛人,對於車禍之發生通常不具有直接之因果關係。依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責任,須以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為要件。單純搭乘機車後座之行為,本身並不構成對第三人之侵權行為,因為車禍係由駕駛人之駕駛行為所肇致,與乘客搭乘行為無直接關聯。
然而,若當事人同時為機車之所有人(車主),情況則有所不同。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若車主明知借用人無照或不適合駕車仍出借車輛,可能被認定為提供侵權行為之助力或造成危險之幫助行為,而須依民法第185條第2項負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95號判決即指出,車輛所有人將車輛交由無照者駕駛,具有助成車禍發生之過失。
此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5項規定,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亦處以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此行政違規雖不直接等同於民事侵權責任,但法院在判斷車主是否有過失時,可作為參考依據。若當事人並非車主,而僅單純搭乘朋友之機車,則被害人向乘客請求連帶賠償之主張較難成立。
綜上,後座乘客是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為車主、是否明知朋友無照仍提供車輛,以及其行為是否與車禍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若僅為單純搭乘而非車主,通常無須負賠償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單純之後座乘客原則上不因搭乘行為而須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若當事人為機車所有人且明知朋友無照仍出借車輛,則可能被認定具有共同過失而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釐清自己是否為車輛所有人,若非車主應向對方明確表明
- 若為車主,應確認出借車輛時是否知悉朋友無照駕駛
- 蒐集證據證明自己僅為乘客,與車禍之發生無因果關係
- 若收到民事起訴狀,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抗辯無須負責
- 向駕駛朋友確認其是否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先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 日後避免搭乘無照駕駛者之車輛,以免產生不必要之法律風險
- 諮詢專業律師針對具體情況提供個別化之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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