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涉及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後未停車查看傷亡或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即逕行駛離現場。事後當事人接獲警方通知,被以肇事逃逸罪嫌移送偵辦。當事人擔心將面臨之刑事責任及刑度,並希望了解是否仍有補救之道,以及與被害人和解是否能減輕刑責。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何?是否以被害人受傷為必要?
  • 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知悉已發生交通事故?
  • 事後返回現場或主動到案,是否影響肇事逃逸罪之成立?
  •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對肇事逃逸罪之量刑有何影響?
  • 肇事逃逸罪與過失傷害罪之競合關係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公訴罪),縱使被害人不提告或已與被害人和解,檢察官仍得依職權偵查起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曾就本條規定作出合憲性限縮解釋,認為「肇事」應限於「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交通事故,且駕駛人須「知悉」事故之發生。

關於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實務上須具備以下要素: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二、發生交通事故;三、致人死傷;四、知悉肇事後逃逸。其中「逃逸」係指離開現場而未對被害人施以救護或報警處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指出,肇事逃逸罪之立法目的在於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留在現場對傷者施以救護,以維護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因此,即使當事人非肇事原因之主因方,只要知悉發生事故致人傷亡仍逕行離去,即構成本罪。

在量刑方面,法院會審酌事故之嚴重程度、被害人傷勢、當事人逃逸之動機與時間長短、事後是否主動投案、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因素。若當事人於事後主動向警方自首,依刑法第62條規定得減輕其刑。此外,若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獲得被害人之諒解,法院在量刑時通常會從輕處理,甚至有機會獲得緩刑之宣告。

除刑事責任外,肇事逃逸尚有行政處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且不得考領。在民事方面,肇事逃逸之行為亦可能加重損害賠償之金額,法院得將逃逸行為列為精神慰撫金酌定之考量因素。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肇事逃逸為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刑度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法因和解而撤告。但與被害人和解、主動到案等行為,有助於量刑從輕及爭取緩刑機會。

  1. 立即委任律師陪同到案說明,爭取自首減刑之適用
  2. 積極與被害人聯繫協商和解,取得被害人之諒解書
  3. 準備有利於量刑之證據,如無前科證明、工作證明、家庭狀況等
  4. 確認事故當時是否確實知悉已發生碰撞,若未知悉可作為抗辯
  5. 配合檢察官偵查,展現悔過誠意以利爭取緩刑
  6. 注意行政處分部分,了解駕照吊銷及重新考領之規定
  7. 向強制險保險公司通報事故,協助被害人申請保險理賠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