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已私下和解對方後面說要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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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車禍與對方私下達成和解,雙方已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並由當事人支付和解金。然而,對方事後反悔,表示仍要提起刑事告訴或另行請求民事賠償。當事人已履行和解條件,卻面臨對方出爾反爾之困境,擔心和解書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以及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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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私下簽立之和解書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
  • 和解書中若載有「拋棄刑事告訴權」之條款,對方能否仍提起刑事告訴?
  • 對方於和解後另行起訴請求民事賠償,法院是否會受理?
  • 和解書之效力範圍是否及於和解當時未預見之損害?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和解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拘束力。私下簽訂之和解書雖非經法院或調解委員會作成,但仍為合法有效之契約,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5號判決亦確認,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不得事後翻異。

在刑事告訴方面,若和解書中載明對方「同意撤回刑事告訴」或「拋棄刑事告訴權」,對方仍可能在形式上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因刑事告訴權屬於公法上之權利,不得以私法契約預先拋棄。然而,若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期間(六個月)已過,或對方已實際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即使對方仍在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或法院亦會將和解書列為重要參考,通常會作出不起訴處分或為緩起訴處分。

在民事方面,若和解書已明確約定賠償範圍並載明「雙方就本件車禍事故不再互相請求」等拋棄條款,對方再行起訴請求賠償時,當事人可提出和解書作為抗辯,主張對方之請求權已因和解而消滅。法院通常會認定和解書之效力,駁回對方之訴訟。但若和解後發現新的損害(如和解時未發現之傷勢),對方仍可能主張和解書之效力不及於該部分損害。

為強化和解書之效力,建議和解書應載明具體賠償金額、付款方式、雙方權利義務、拋棄請求之範圍,並由雙方簽名蓋章。若可能,最好經公證或透過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書,使其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之效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私下簽訂之和解書具有契約之法律拘束力,對方不得任意反悔。若和解書內容明確且已履行完畢,對方事後提告之成功機率甚低。當事人應妥善保存和解書正本及付款證明,以備日後抗辯之用。

  1. 妥善保管和解書正本、付款收據或匯款紀錄等履行證明
  2. 若收到刑事傳票,攜帶和解書正本出庭,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已達成和解
  3. 若收到民事起訴狀,於答辯狀中提出和解書作為抗辯證據
  4. 確認和解書中是否明確載有「拋棄其餘民刑事請求權」之條款
  5. 若對方以新發現之傷害為由提告,應確認該傷害是否確為本次車禍所致
  6. 考慮對對方提起違反和解契約之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情況,擬定最適當之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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