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旁車突靠右行駛造成煞車不及自摔擦撞路旁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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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正常行駛時,旁邊車輛突然靠右偏向行駛,當事人為閃避而緊急煞車,因煞車不及導致自摔並擦撞路旁停放之汽車。雙方車輛並未直接發生碰撞,旁車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後未停車處理即離開現場。當事人不僅自身受傷,還面臨路旁汽車車主之賠償要求,欲瞭解如何向造成其閃避之旁車駕駛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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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旁車未與當事人發生碰撞,其突然靠右行駛之行為與當事人自摔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旁車駕駛人未停車處理即離開現場,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 當事人對路旁被擦撞汽車之車主應負何種賠償責任?能否轉向旁車駕駛人求償?
  • 當事人本身是否有未保持安全距離或車速過快之與有過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屬於「無碰撞車禍」之典型態樣。在此類案件中,雖然旁車與當事人之車輛未直接接觸,但旁車突然靠右偏向行駛之行為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變換車道之規定(如未打方向燈、未保持安全間距),即構成違規行為。依實務見解,只要旁車之違規行為與當事人之自摔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旁車駕駛人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明揭:「侵權行為之成立,不以加害人與被害人間有直接接觸為必要。」

在因果關係之判斷上,法院通常會審酌:旁車偏向行駛之幅度與速度、雙方車輛之距離、當事人閃避反應之合理性等因素。若旁車之行為足以使一般駕駛人產生緊急閃避之反應,且當事人之閃避行為並非過度或不當,則因果關係即可認定。惟當事人若有超速行駛或未保持適當之安全跟車距離等情事,法院得依民法第217條酌減旁車駕駛人之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52號判決即曾就無碰撞車禍之因果關係認定,採取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加以判斷。

就旁車駕駛人離開現場之行為,若旁車駕駛人知悉或可得而知其行為已造成他人事故,卻未停車處理即離去,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此外,若旁車駕駛人身分不明而無法查獲,當事人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至於路旁被擦撞汽車車主之損害,當事人與旁車駕駛人間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路旁車主得向任一方或雙方請求賠償,當事人賠償後得依肇責比例向旁車駕駛人求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使旁車未與當事人直接碰撞,只要旁車之違規行為與當事人自摔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旁車駕駛人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應積極蒐集旁車身分之證據,並注意保全事故現場之相關資料。

  1. 立即報警處理,由警方協助調閱路口及周邊監視器畫面,查明旁車車號及駕駛人身分
  2. 拍攝事故現場照片,記錄自摔位置、擦撞痕跡、煞車痕等客觀跡證
  3. 檢視自身行車紀錄器畫面,保全旁車突然靠右行駛之影像證據
  4. 儘速就醫並取得完整之診斷證明書,作為日後求償之依據
  5. 向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肇事責任鑑定,釐清雙方之過失比例
  6. 若旁車駕駛人身分不明,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7. 對路旁汽車車主之賠償,先確認雙方保險之承保範圍,再依肇責比例分擔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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