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車禍與對方達成和解,雙方約定賠償金額並簽訂和解書。然而,和解後當事人發現自身傷勢比和解時預估的更為嚴重,需要進一步治療且產生額外之醫療費用,或認為和解金額明顯偏低而感到後悔。當事人希望了解和解後是否仍有機會撤銷和解契約或向對方追加賠償金額,以及在何種條件下始得推翻已成立之和解。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車禍和解成立後,當事人得否以傷勢加重或金額過低為由撤銷和解?
- 民法第738條所定之和解撤銷事由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 和解時未發現之隱藏性傷害,是否構成「重要爭點之錯誤」?
- 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和解與私下和解,在撤銷可能性上有何差異?
- 和解書中若有保留條款(如後續醫療費用另計),其效力如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736條及第737條規定,和解成立後即發生創設效力,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以和解內容為準。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4號判例明確揭示: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故和解成立後不得再就原有法律關係主張權利。換言之,單純認為和解金額過低或事後發現損害超出預期,原則上不得作為撤銷和解之理由。
然而,民法第738條規定了三種得撤銷和解之例外情形:一、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例如受詐欺、脅迫而為和解);二、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重要之爭點,為他方當事人所欺罔而為和解者。其中第二款之「重要爭點之錯誤」在車禍案件中最常被援引。
就傷勢加重之情形,實務上須區分兩種情況:若和解時傷勢已經存在但被害人未充分檢查即同意和解,此為被害人自身之疏忽,不構成得撤銷和解之事由。但若傷害為和解時確實無法發現之隱藏性傷害(如骨裂未於X光顯現、遲發性腦出血等),且該傷害之嚴重程度足以影響和解條件之決定,則可能構成「重要爭點之錯誤」而得撤銷和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5號判決指出,所謂重要爭點之錯誤,係指雙方互相讓步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
另須注意,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依鄉鎮市區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欲撤銷須向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其門檻高於一般私下和解。此外,若和解書中載有「後續醫療費用另行協議」等保留條款,則就保留事項部分,當事人仍得請求對方賠償,此非撤銷和解之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禍和解後原則上不得任意反悔或撤銷,僅在有詐欺、脅迫或重要爭點之錯誤等法定事由時始得撤銷。單純認為金額偏低不構成撤銷事由。若有和解後始發現之隱藏性傷害,應儘速蒐集醫療證據評估是否符合撤銷要件。
- 仔細檢視和解書或和解紀錄之內容,確認是否有保留條款或例外約定
- 若有和解後始發現之新傷害,儘速就醫取得診斷書載明該傷害與事故之關聯性
- 蒐集和解當時之醫療紀錄,比對是否有當時確實無法發現之隱藏性傷害
- 評估是否符合民法第738條所定之撤銷事由(錯誤、詐欺、脅迫)
- 若認定有撤銷事由,應於知悉撤銷原因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 日後處理車禍和解時,應於充分就醫評估後再行和解,並在和解書中加入後續醫療之保留條款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撤銷和解之可行性及成功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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