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遭他車撞擊,事故後雙方達成和解並簽署和解書,約定對方應賠償當事人之機車修繕費用。然而和解書簽署後,對方卻以各種理由推託,拒絕依約支付車損賠償金。當事人已多次催促對方履行,但對方均置之不理,當事人希望瞭解如何透過法律途徑強制對方依和解書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和解書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具有強制執行力?
- 私下簽署之和解書與經調解委員會或法院核定之和解書,效力有何不同?
- 對方不履行和解書約定時,被害人應循何種程序救濟?
- 和解書內容是否明確足以作為請求依據?是否有漏列項目之風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和解係民法第736條所定之有名契約,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和解成立後,依民法第737條規定,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即以和解內容定之,具有創設效力。因此,對方依和解書所負之賠償義務即為契約上之債務,若不履行,被害人得依契約關係請求對方給付。
然而,私下簽署之和解書僅為私文書,並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亦即,被害人不能直接持和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須先透過訴訟或其他程序取得執行名義。相對地,若和解係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送法院核定者,其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得直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同理,經法院調解成立或公證之和解書亦具有執行力。
對於私下和解書,被害人之救濟途徑有二:其一,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若對方未於二十日內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得作為執行名義。其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依和解書給付賠償金,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再聲請強制執行。若賠償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可利用小額訴訟程序,程序較為簡便快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私下簽署之和解書雖具有契約效力,但不具強制執行力,對方不履行時須透過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建議未來簽署和解時,優先透過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程序,以確保和解具有執行力。
- 先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對方於一定期限內依和解書履行賠償義務
- 保留和解書正本及雙方協商過程之相關紀錄作為訴訟證據
- 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程序簡便且費用較低
- 若對方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轉為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 金額五十萬元以下得利用小額訴訟程序,一般可於一至二次開庭審結
- 取得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後,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 未來簽署和解書時,建議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並送法院核定,以確保具有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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